家中遭竊揪慣竊菸蒂 DNA相符...仍判無罪
2020/08/16 05:30
屋主失竊找到菸蒂,卻無法當成證據。(資料照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王捷攝)
1個月後屋主才發現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林姓婦人6年前家中遭竊,報警後1個月,屋內發現不明菸蒂,送交警方鑑識,確認是住在附近的傅姓慣竊所有,檢方依竊盜罪起訴,但一審認為菸蒂並非警察所採證,且傅男有亂丟菸蒂習慣,縱使DNA相符,無法認定他就是竊嫌,因此判無罪,上訴後高院駁回,判無罪確定。
2014年3月15日5時許,林婦起床發現家中遭人侵入,金手環、金戒指、金項鍊等價值約20萬元的物品不翼而飛,警察獲報採證,未查到重要事證。
慣竊自稱會亂丟菸蒂
1個月後,林婦在家中找到一枚菸蒂,懷疑是竊嫌抽完後遺留現場,趕緊送交警方鑑定,警方採集上頭DNA後,未比對出可疑對象。
傅男後來另涉他案,警方取得DNA,2018年,刑事局透過DNA比對出傅姓慣竊涉案,而傅男是林婦鄰居,有地緣關係,加上監視器曾拍到傅男無故站在林婦住家旁的樓頂,新竹檢方認為他嫌疑重大,依竊盜罪起訴。
傅男庭訊否認犯案,指稱有隨手亂丟菸蒂習慣,光憑菸蒂不能證明他偷竊。新竹地院認為,員警現場未採到該菸蒂,且林婦對如何發現菸蒂的說法,前後兩次證詞有出入,再加上影像不知何時拍攝,無法認定是傅男所為,判他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非警採證 無法當證據
高院認為,林婦對於菸蒂是在兒子房間找到,或在頂樓門內找到,兩次證詞不一,可信度有瑕疵;另外即使監視器有拍到傅男站在樓頂,也無法認定就是他所偷,仍判他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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