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想挽回台中女友 大遠百樓梯間、電梯前強吻、猥褻下場慘
情境照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高雄男子阿明(化名),去年5月接到女友小芬(化名)傳來的分手訊息,當天立刻騎車北上到台中想挽回,不料兩人相約在大遠百百貨公司碰面,阿明卻在逃生梯間、電梯前,強吻、襲胸、隔著褲子撫摸下體,騎車載小芬返家,又在超商前強吻、隔著衣物撫摸下體強制猥褻,小芬當場報警提告,台中地院審理時阿明坦承犯行,因小芬不願和解,2次強制猥褻、1次性騷擾,共判處7月徒刑。
判決指出,阿明(化名)和小芬(化名)是男女朋友,2025年5月28日早上9點多,小芬傳訊息向阿明提出分手,阿明看到後想挽回,立刻騎機車從高雄北上到台中,兩人當晚相約在大遠百百貨公司,急欲挽回的阿明先在當晚6點時,在10樓客服中心逃生梯間內,強吻小芬右頸並隔著褲子徒手撫摸生殖器,強制猥褻得逞。
沒多久又在大遠百12樓電梯間前,趁小芬沒有防備,伸手撫摸其胸部,對其性騷擾。接著晚間10點多,阿明騎車載小芬回家,抵達一間超商前,阿明不顧小芬反對,掐住她脖子後強吻,再隔著衣物徒手撫摸下體,並要求小芬也撫摸他的下體,強制猥褻得逞,小芬不忍報警當場查獲送辦。
台中地院審理時阿明坦承犯行,並有兩人的對話紀錄和百貨公司、超商監視器畫面,小芬並提供脖子被親吻的照片佐證。
台中地院認為,阿明為挽回這段感情,雖特意騎機車自高雄北上台中,但未能正視小芬已不想與他有親密行為,雖表示拒絕,仍為滿足一己情慾犯下此案,審酌阿明無前科,犯後之初否認犯行,最後終知坦承犯行,並有意賠償小芬所受損害,但小芬無意和解,兩次強制猥褻,分別判處6月徒刑,一次性騷擾判處30日拘役,合併執行7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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