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海救女難4-1》親權官司演變跨海救女 母淚訴:孩子困中國帶不回
黃姓女子與其一對可愛的女兒。(黃姓女子提供)
2018年嫁給陳姓男子的黃姓女子,因丈夫曾家暴分居、打離婚官司,法院暫定兩人一對年幼女兒由黃女為主照顧者;陳男每月可輪照顧女兒1週。黃女控丈夫利用會面機會、去年8月將兩女兒拐帶到中國,迄今未歸。近期台南地院判准夫妻離婚、並將兩女兒親權判給黃女;檢方還以略誘罪起訴陳男,但黃女嘆道:「一審雖然勝訴,但兩女兒迄今仍在中國,希望政府協助她接回在中國的愛女」。
住在台南的黃女(42歲)表示,陳姓丈夫(41歲、住新北市)從事演藝人員經紀工作,她對丈夫打離婚官司過程,法院原暫時裁定他們所生的一對女兒由她為主要照顧者,每月她照顧3週、陳男照顧1週。不料,陳男利用2025年8月23日與女兒會面機會、帶離兩女,並於8月27日(台南的小學入學前夕)私自將兩女拐帶出境到中國境內。
黃女說,後來才得知兩女兒被丈夫帶到中國,她傳訊問丈夫何時將女兒帶回?陳男都已讀不回,直到同年8月31日她才與長女視訊通話,詢問女兒「人在哪裡?再不回台灣會被辦輟學」,長女望向身旁父親說「在百貨公司,我們要在這裡(指中國)讀書了!」;當她欲與陳男對話時,陳悍然掛斷視訊通話,完全不讓她知悉兩女兒確切下落。
對此,黃女也控丈夫涉略誘罪。新北地檢署在去年底偵結認為陳男雖以和平手段將兩女兒(當時均未滿7歲)帶到中國,脫離黃女的親權行使,兩幼女均無行為意思能力,陳男所為構成略誘罪嫌、依法起訴,此罪可判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對妻子打官司訴離、爭取兩女兒的親權,陳男辯說不願與黃女離婚,他與兩幼女的親子關係也好,能給孩子較好的經濟條件與教育環境,也讓兩女到中國上海念雙語實驗小學,孩子學習態度佳,他比妻子更適合單獨扶養、照顧兩女兒。
台南地院法官審酌雙方的主張與相關事證,認為陳男曾對黃女家暴,後來分居3年餘,為了兩女親權、就學與會面方式爭訟不斷,嫌隙加深;陳男還擅自把兩女兒帶離台灣,被新北檢方起訴,顯見雙方婚姻基礎已失,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判准黃、陳兩人離婚。
法官並說,黃、陳兩人分居後,黃女是兩女兒的主要照顧者,經囑託社福協會訪視也認黃女有親職能力與照顧經驗,與女兒感情關係親密,過去南院曾裁定兩女兒的戶籍與就學由黃女單獨決定,但陳男竟不顧該院裁定、擅自將兩女兒帶到中國就學,剝奪女兒與其母親相處的親情,與友善父母原則有違。
法官審認,黃女的健康情形、經濟能力與支持系統等均屬穩定,且有高度意願承擔親權職責,沒有不適任扶養孩子之處,兩女兒的親權由黃女單獨擔任,符合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此外,在親權判決確定之日起,陳男須按月給付2萬元給黃女作為兩女兒成長到成年的扶養費用;此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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