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涉洗錢案偵審逾16年 北院更審判決仍免訴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於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涉嫌洗錢,台此地院更一審日前仍裁定免訴。圖為台北101大樓開幕啟用時,陳敏薰(左)陪同陳水扁向在場來賓致意。(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被控於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涉嫌洗錢,台北地檢署2015年1月起訴,台北地院同年5月13日裁准扁因病停審,去年5月並認為已完成10年追訴權時效,判決免訴;檢方上訴,高等法院去年8月認為程序未妥,撤銷發回更審;台此地院更一審日前仍裁定免訴。可上訴。
北檢起訴指出,陳水扁與妻子吳淑珍收受陳敏薰1000萬元,使陳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長,扁、珍已各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高院二審審理此案時,檢方認定吳淑珍將賄款透過胞兄吳景茂存入人頭帳戶,陳水扁也涉洗錢,分案偵辦,2015年1月19日依洗錢罪嫌起訴扁。
北院調查,特偵組(已裁撤)於偵結前案時,漏未起訴扁洗錢罪,簽請檢察總長分案辦理,於2011年1月13開始偵查,發交北檢偵辦,北檢於2015年1月19日起訴,同月26日移送北院,後因陳水扁因病不能到庭,同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
判決指出,陳水扁所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追訴權時效為10年,加計停審而停止追訴權時效的4分之1,即2年6月。
合議庭計算,本案犯罪行為終了日為2006年1月25日,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停審期間2年6月,共為12年6月,加上檢方行使追訴權的4年7日、北院於停審前行使追訴權的3月18日,全案共已追訴16年9個月25日,追訴權時效早已完成,因此判決免訴。
檢方不服上訴。高院認為,法院若無事實上的困難,應使訴訟參與者有到庭或其他方式表達意見的機會,以保障當事人聽審權,一審逕認追訴權時效完成,即直接判決免訴,程序未妥適,撤銷發回北院更審。
北院更一審認為,本案已行使追訴權達16年10月又30天,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前案關於陳敏薰人事案所涉的洗錢犯行,檢方僅針對吳淑珍進行偵查、起訴及審判程序,並未偵查及起訴陳水扁,因此對珍的追訴不及於扁,陳水扁雖因疾病未能到庭,但其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依法應判決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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