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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洗錢案的吳淑珍以「出庭有生命危險」聲請停審 高院裁准確定

圖為去年五月間,前總統陳水扁電台節目專訪扁嫂吳淑珍。(資料照,記者王榮祥翻攝)

圖為去年五月間,前總統陳水扁電台節目專訪扁嫂吳淑珍。(資料照,記者王榮祥翻攝)

2024/06/05 12:1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妻子吳淑珍被控在南港展覽館及龍潭購地案洗錢,高等法院更二審判刑2年,經最高法院去年撤銷發回由更三審審理中,但吳淑珍均因病情不佳,請假獲准;吳淑珍日前提出醫院證明,以「出庭應訊將有生命危險」為由,聲請停止審判,高等法院更三審裁定吳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全案確定。

吳淑珍涉國務機要費,因立法院前年三讀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的條文修法,賦予國務機要費除罪法源,前年7月高院更二審判吳淑珍免訴確定。至於吳淑珍被控在南港展覽館案及龍潭購地案的洗錢部份,二審被判2年,但最高法院去年4月撤銷發回高院更三審審理,更三審去年7月首度開庭,吳淑珍又因病情請假獲准。

吳淑珍日前聲請停止審判主張,多年來因頸椎、胸椎損傷致全身癱瘓,合併頸部交感神經損傷及低血壓、身體虛弱。

吳淑珍指出,近年來身體不適,經住院治療後,醫生囑咐她因頸椎、胸椎損傷術後病史致下半身癱瘓,合併頸部交感神經損傷,導致不可預測性低血壓休克發作,及每日不定時無脈搏性休克與昏迷需急救處理,此為隨時不穩定病情變化而非痼疾。

吳說,她有頻繁發作不可預測性低血壓休克,不定時無脈搏性休克與昏迷情況加劇,離開居家保護環境或面臨出庭壓力在醫學上應屬絕對禁忌,可以認定她因疾病北上出庭應訊將有生命危險,無法進行訴訟上正常陳述、表達等防禦權的行使,因此聲請准予停止審判。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吳淑珍在2022年6月14日至20日到高雄長庚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後經追蹤治療至2023年6月30日,診斷結果為:1、確認COVID-19病毒感染(U07.1);2、左下肺痰液蓄積及少量肋膜積水;3、低血鈉(抗利尿激素不適當分泌症候群);4、低血鉀、低血磷、低鋅(疑營養攝取不足引起);5、泌尿道感染;6、頸椎、胸椎損傷術後病史致下半身癱瘓。7、幾乎每日不定時無脈搏性休克與昏迷需急救處理等;醫囑:吳淑珍每天不定時無脈搏性休克與昏迷情況加劇,離開居家保護環境或面臨出庭壓力在醫學上應屬絕對禁忌。

高院合議庭為慎重起見,函詢高雄長庚醫院有關吳淑珍的後續病況,由醫師居家探視,其不可預測性低血壓休克發作、每日不定時無脈搏性休克與昏迷需急救處理情況依舊,通常由家屬自行處理,依吳的病程最新綜合觀察仍為高度風險,不建議出庭。

合議庭認為,綜合醫院診斷及後續病況,吳淑珍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的法律上原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吳聲請停止審判為有理由,裁定吳淑珍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不得抗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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