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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縣國中主任公款買茶葉、裝自家監視器 貪污罪一審判4年6月

2024/10/07 18:52

投縣某國中黃姓會計主任買茶葉。碳粉匣、裝監視系統都由公家付款,被南投地院近日判處3個有期徒刑,合併應執刑4年6月,褫奪公權1年。(記者陳鳳麗攝)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某國中國中黃姓會計主任,在2020年間買碳粉匣、茶葉私用卻報公帳請款,後來又為家人開的洗衣店更新監視主機和新增鏡頭,因監視系統匯款有問題,學校才發現核銷文件欠缺請購單和會計原始憑證,南投地院近日將黃女以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和利用職務詐取財物未遂罪,各判2個3年9月及10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刑4年6月,褫奪公權1年。

判決書指出,2017至2021年擔任埔里國中會計主任的黃姓女子,2020年3月用會計主任名義,向廠商購買6個、價值2萬8800元的彩色碳粉匣帶回私用;同年8月又購買5斤茶葉帶回家,每斤2200元,合計1萬1000元,這2次請款單都由學校核准後送縣府匯款支付。

同一年的10月,黃女再為家人開設的洗衣店更換監視器主機和新增鏡頭,費用2萬8000元,一樣想用公款來付帳,但縣府在匯款至廠商的帳戶時失敗,學校才發現該核銷文件中沒有請購單和會計原始憑證,而再往前追查,發現還有幾筆沒有憑證,報請縣府教育處,由政風處函報廉政署偵辦。

黃女辯稱,都有請購單和簽呈,也有黏貼憑證用紙、發票、收據等,不知為何查核時會不見,惟不被法官採信。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黃女身為學校計人員貪圖小利,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行為操守可議,有損人民信賴,因黃女已繳回部分財物,以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和利用職務詐取財物未遂罪,各判3年9月、3年9月和10個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刑4年6月,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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