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唬弄貪污案當事人「和法官很熟」詐騙30萬 遭律懲會除名
姚姓律師唬弄貪污案當事人「和法官很熟、常相約打麻將」,詐騙30萬,律師懲戒委員會認定姚男違反律師法情節重大,決議將他處以最重的除名處分。可上訴。圖為高等法院。(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律師姚念林2015年幫涉貪污罪的溫姓被告打官司,向溫誆稱熟識二審法官、常相約打麻將,可以花30萬能買通合議庭判他緩刑,溫信以為真付了30萬,不料二審仍判刑3年半,並未緩刑,才知被律師假扮司法黃牛詐騙,姚被依詐欺罪判刑3年定讞,律師懲戒委員會認為姚身為律師竟向當事人詐財,違反律師法情節重大,日前決議將他除名,不得擔任律師;還可上訴律師覆審委員會。
判決指出,移民署專勤隊溫姓隊員涉嫌2013年索賄3.5萬元,縱放被逮捕的逃逸外勞,被依貪污罪嫌起訴。2015年,溫聘請姚念林擔任辯護律師,姚說服溫認罪爭取輕判,一審判刑3年8月,二審時,姚卻向溫說,自己和二審高院合議庭某法官很熟,經常一起打麻將,可花30萬買通合議庭,每位法官10萬,可以拚無罪或緩刑。
溫向哥哥借錢,交付30萬現金給姚,高院雖改判3年6月,但仍未予緩刑,姚向溫辯解,3位法官只有1位收錢,買不通。溫之後判刑定讞入監,已假釋出獄。
士林地檢署偵辦時,姚辯稱30萬包含律師費、上訴費、律見費,但檢察官調查這些名目都已另行收費,屬重複收費,且姚對溫的說詞不符訴訟常情,認定他有意詐財,將姚起訴。
士林地院審理時,姚否認詐騙30萬元,辯稱自己曾昏厥倒地腦震盪,記憶力衰退,記不清索價的詳細緣由,又辯說要提起再審,且要控告一審證人涉偽證罪,才會多收費用。
但士院認為,再審是三審定讞後的非常救濟程序,姚向溫收取30萬時,案件還在二審階段,根本和再審無關,姚是長年執業的律師,不可能不知道;且溫男明確證稱姚說是要用於疏通法官,而控告證人偽證罪一案也有另行付費12萬。
士院不採信姚的辯詞,認定有罪,痛批姚身為在野法曹,竟扮演司法黃牛角色,蔑視司法權獨立公正運作,利用當事人不了解司法實務,自我吹噓可改變判決,矇騙稱可用錢疏通法官,致溫陷於錯誤交付財物,嚴重破壞司法公正形象,判刑1年,不得易科罰金。
姚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一審量刑過輕,去年改為重判3年徒刑,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10萬元,全案定讞。
姚被判刑確定後,遭移付懲戒,律師懲戒委員會審議認為,姚身為律師,竟以「司法黃牛」向當事人詐騙,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決議以最重的懲戒處分「除名」,不得再擔任律師。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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