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子吸毒毆母 母請求子喪失繼承權遭駁原因曝光
吸毒兒子毒發作毆打母親,母聲請保護令後還揚言殺母,其母向南投地院請求確認黃男喪失繼承權被駁回,原因是其子的繼承權還未發生。(記者陳鳳麗攝)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黃姓男子吸毒成癮,毒癮發作毆打母親,其母聲請保護令後,他仍多次恐嚇要殺掉其母。黃母憤而向南投地院請求確認黃男喪失繼承權。南投地院法官認為,黃男對母親之繼承權尚未發生,因此駁回聲請。律師段奇琬表示,被繼承人表示繼承人不得繼承,可先書面立囑,並保留保護令等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證據。
南投縣黃姓男子吸毒多年,毒癮發作家人即遭殃,去年7月即在毒癮發作後毆打母親,其母向南投地院聲請保護令,禁止黃男接觸、騷擾。黃男知道母親聲請保護令後,不但沒有收歛反而變本加厲,多次違反保護令,辱罵其母,甚至揚言要殺掉她,讓其母十分恐懼。
黃母對吸毒的長子十分痛心,擔心若她過世後,會再與手足爭產滋事,未雨綢繆下,向南投地院聲請對黃男判決喪失繼承權。
南投地院民事庭法官審理後認為,繼承人從被繼承人過世後,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在繼承開始前,對於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只有因繼承開始而取得的期待權,但沒有所謂的既得權。也就是黃母死亡前,黃男對母親之繼承權尚未發生,黃母請求確認被告對其繼承權不存在,明顯無理由,因此予以駁回。
律師建議先做2件事
律師段奇琬表示,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即不得繼承不得繼承,所謂重大與否,須有客觀具體事實足證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不是被繼承人主觀上認定,即可表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也就是說,被繼承人不能自己主觀上認為繼承人不孝或不喜歡繼承人,就恣意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需要有客觀具體事實。
被繼承人表示繼承人不得繼承的方法,法無明文限制,最好以書立遺囑的方式,即可代表被繼承人的心意;另外驗傷紀錄、法院判決、保護令等都要留下來,因為這些都屬於證明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勢的客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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