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被記2大過免職 二度聲請釋憲結果出爐
前消防員徐國堯。(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市消防局認定前消防員徐國堯在職時,有浮報補休、虛偽病假、無故未參加訓練等多項違失,予以處分,獎懲累計滿2大過後,依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免職。徐國堯質疑相關法規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022年宣告「合憲」;徐不服,再度聲請釋憲,日前被裁定不受理。
2014年間,消防局認定徐國堯有虛偽病假、常年無故未參加訓練、浮報補休、兼職、濫告等違失,記了2支大過、6支小過跟6支申誡,功過相抵後達到2大過門檻,在還沒核定年終考績前就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免職。
徐國堯不服,主張「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要全年度2大過,年底考績評列丁等,才能免職;但「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卻規定只要2大過,無須等到年底功過相抵,就可逕予免職。他認為,警消的免職規定與一般公務員不同,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侵害人民服公職權。
徐國堯又認為,基於「懲戒一元化」原則,免職的懲戒權應為司法院所掌管,而非行政機關,相關規定卻賦予行政長官免職權,已屬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雖比公務人員考績法嚴格,一年內滿兩大過就免職,但及時汰除違紀警察,避免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及社會秩序受到威脅或危害,具有追求重要公益目的,未違反平等原則,相關規定合憲。
徐國堯不滿,主張憲法法庭判決雖然宣告合憲,但載明警察人員得就違法行政處分或不當管理措施提起相應行政訴訟救濟,並論及警察人員考核仍有遭惡意操縱敘獎及懲處事由而致不合理對待或免職的可能,據此聲請再審。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憲法法庭判決主文未宣告該法規範違憲,不符合提起再審的要件,予以駁回。徐國堯質疑最高行政法院侵害他的訴訟、服公職權,二度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指出,核徐國堯聲請意旨所陳,僅以其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妥當與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相關判決及裁定,究有何悖離憲法訴訟法規定,侵害其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及服公職權。
憲法法庭認為徐國堯的聲請案,不符合憲法訴訟法的受理要件,日前以聲請不合法為由,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主辦,成員為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呂太郎、大法官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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