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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高差1.1公分消防員夢碎 女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16日召開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身高限制案言詞辯論。(記者吳政峰翻攝)

    憲法法庭16日召開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身高限制案言詞辯論。(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4/01/17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陳姓女子二○一八年通過警消人員四等特考,前往消防署訓練中心受訓,卻在體格複檢時,被發現身高僅一五八.九公分,不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的「一六○公分女性標準」,保訓會隔年廢止其受訓資格,陳女質疑規定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召開言詞辯論,最快三個月內將宣判。

    最快三個月內宣判

    該規定要求,非原住民女性要一六○公分、男性一六五公分;原住民男性要一五八公分,女性一五五公分,才能當警消。

    陳女委任律師主張,服公職權等於工作權加上參政權,應受到高度保障,但內政部與考選部認應有身高限制的理由,均屬臆測,違反比例原則。且區分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涉及歧視,違反平等原則。

    內政部及考選部主張,該規定目的,是因應警消勤務及設備實際需要而制定,具正當性,釋憲機關應尊重用人機關的選拔標準;對於男女設定不同標準,是因應實務需求;區分是否為原住民,是維護身材較為矮小的原住民族服公職權。

    消防署長蕭煥章認為,消防人員體格規範是以職務性質作為考量,避免「人的因素」增加執行風險,倘取消身高規定,後續恐衝擊警察、海巡人員。

    庭末,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諭知將於三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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