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光頭佬毒駕市區亂竄撞死2人 二審維持判12年
台中男子劉俊龍去年1月毒駕撞死2人,台中高分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12年。(民眾提供)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男子劉俊龍去年1月吸毒後,開車在市區狂飆撞死2人、1人受傷,此案一審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依公共危險致死、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合併判處12年徒刑,經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認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妥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12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俊龍2017年駕照就被吊銷,但去年1月15日晚上在家中吸食安非他命後,駕自小客車在台中東區亂竄,先在復興路4段及立德街口時,追撞前方停等紅燈由游姓民眾駕駛的自小客車,因擔心無照駕駛遭查獲,迅速逃離現場。
劉男接著又駕車連續闖紅燈、逆向行駛、關閉大燈及開上人行道,一路危險駕駛,當晚7點26分行經東區東光園路與振興路交岔路口時,又闖紅燈,直接撞上綠燈直行的葉姓騎士和搭載友人的連姓騎士,造成2名騎士傷重不治,連姓友人全身多處骨折及挫傷,劉男肇事後卻棄車逃離現場。
此案一審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就其所犯公共危險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另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因檢察官及劉俊龍均不服,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今天進行宣判,認為劉男無照又毒駕,還在路上逆向、闖紅燈,無視公眾安全,並造成被害人重大傷亡結果及其等家屬永久傷痛,且肇事後逃逸,還未與被害人和解,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但衡量其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一審量刑妥適。
台中高分院並認為,本案為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量刑是由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的意見所決定,並非單純由職業法官評決。且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重要目的,在於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反映一般國民正當的法律感情,增進人民對於司法瞭解與信賴。原審量刑既經國民法官與法官過半數意見評決,所量處的刑度亦無輕重失據或偏執一方的不當,因此應予以尊重,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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