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逃吊銷駕照、3年內禁考 男求情「要接送小孩」法官駁回
2024/02/06 17:37
羅男提行政訴訟,向法官求情「尚有小孩要接送,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法官審理,認處分無誤,羅男請求無理由,予以駁回。(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羅姓男子開車違規迴轉,害對向機車女騎士急煞摔車受傷,因2車未發生碰撞,羅男認為與他無關,逕行離去;羅男事後被告肇事逃逸,獲檢方緩起訴,但須被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重考。羅男提行政訴訟,向法官求情「尚有小孩要接送,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法官審理,認處分無誤,羅男請求無理由,予以駁回。
羅男於2022年2月10日上午9點30分許,在苗栗市區道路違規跨越雙黃線迴轉,致使對向車道的機車騎士朱姓女子緊急剎車,而摔車受傷。羅男雖然有聽見機車摔車聲音,但因2車沒有發生碰撞,羅男自認與他無關,遂逕自離去。
事後,羅男被警方循線通知到案,並依肇事逃逸罪嫌將他移送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檢察官偵結,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
不過,羅男也被警方舉發「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違規,由苗栗監理站依道交條例第62條第4項規定,裁處罰鍰6000元,因與刑事案件處分相扣抵無須繳納,但吊銷駕駛執照部分,仍須依法裁處,因此,羅男被處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照。
羅男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處分撤銷,並向法官求情「尚有小孩要接送,是否有其他替代的方式?」 不過,法官審理,認苗栗監理站的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羅男訴請撤銷關於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法官並指出,況羅男所受處分僅限於駕駛車輛,並且在吊銷駕駛執照禁考3年之期間屆滿後,仍可再次透過考試取得駕駛執照,依法亦難採為撤銷處分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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