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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開小貨車與機車擦撞離去挨罰、吊照 法官撤銷了

男子開小貨車與機車擦撞離去被罰6000元、吊銷駕照,法官撤銷了。圖為苗栗地院(資料照,記者蔡政珉攝)

男子開小貨車與機車擦撞離去被罰6000元、吊銷駕照,法官撤銷了。圖為苗栗地院(資料照,記者蔡政珉攝)

2022/03/27 09:26

〔記者蔡政珉/苗栗報導〕苗栗縣苑裡鎮賴姓男子,去年4月份上午開著小貨車行經苑裡鎮世界路與新興路交叉路口,與鄭姓機車騎士發生擦撞,鄭男因而倒地受傷。賴男駕車離去因此被依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被開罰6000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賴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苗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賴男主張並非無據,因此撤銷裁決書。

賴男主張,當時行經路口時有他車違規停放於路肩,而鄭男也為了閃避違停車輛向左偏駛,不慎擦撞賴男車輛右後方。不過賴男認為擦撞點距離駕駛座較遠,亦無任何搖晃或震動,當時不知遭擦撞而繼續開車。

賴男也說,當時從後視鏡看到鄭男倒地,但直覺認為鄭男是因撞到違規車輛所以倒地,並非故意肇事逃逸。

法官審理後,勘驗行車紀錄器發現當時賴男與鄭男擦撞後,車輛並未發生明顯晃動,認為賴男主張確實尚非無據。

另外,根據行車錄器與路口監視器顯示,鄭男於閃避違停路旁車輛左後方倒地,法官認為賴男主張其當日雖自右後視鏡見鄭男人車倒地,因認為鄭男是擦撞違停車輛才倒地,而未懷疑與自身相關而離去,與常情無悖。

苗栗地院法官審理後,難以認為賴男具有逃逸故意,無從認定賴男有何違反道交條例主觀上故意或過失,自不得對其予以處罰。因此對賴男裁罰原處分自屬不當,賴男求予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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