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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司機肇逃獲緩起訴卻被吊照3年 提行政訴訟求生計被駁回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為原處分並未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駁回鄭男之訴。(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為原處分並未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駁回鄭男之訴。(記者吳昇儒攝)

2020/10/04 18:28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鄭姓客運司機去年9月7日上午變換車道時未注意,導致右後方載著兩名孩子的女騎士摔車,鄭男因肇事後逃離現場,被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應支付公庫1萬元。事後,監理單位依規定吊銷鄭男駕照3年,間接導致鄭男失去工作。鄭男認為一事不二罰,自己已經繳納1萬元,不應再吊銷駕照。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為原處分並未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駁回鄭男之訴。

判決指出,去年9月7日上午10時許,鄭姓客運司機駕車行經基金一路112巷前往麥金路方向時,因變換車道導致載著2名孩子的洪女閃避不及,倒地3人受傷;鄭姓司機卻未及時停車救護,反而直接駕車離開現場。

警方調查後,認為鄭男涉犯肇事逃逸罪嫌,將他函送地檢署法辦。而鄭男於檢方偵查期間,與洪女等3名傷者達成和解,獲得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並支付公庫1萬元。監理單位則認定鄭姓駕駛肇事逃逸,依法吊照3年,此舉則讓鄭男生計大受影響,鄭男便提出行政訴訟。

鄭男向法官表示,案發當時未與女騎士的機車發生碰撞,若有碰撞定會下車查看,且當時雖有看到機車倒地,但是機車自摔,與他無關,而當時還在載運乘客,因此無法立即確認是否發生事故;而案發後,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且獲得緩起訴處分,已得到教訓,但事後卻收到吊照3年處分,明顯是一事二罰,希望法官撤銷原處分。

監理單位則向法官說明,鄭男駕車時導致洪婦閃避不及而人車倒地,但他卻未下車查看,也未等候警員到場處理就離開,屬於肇事逃逸,處分並無問題,希望法官駁回鄭姓司機訴求。

法官調閱客運上的行車紀錄器影像發現,客運持續行駛在機車左前方,後來因為道路縮減,接近彎道時,客運向右偏駛,切入洪女騎乘的車道,而洪女見客運逼近,向右偏移時人車倒地;客運並未停下直接離開現場。

法官認為,肇事是指發生造成傷亡或財損交通事故,兩車有無碰撞並非構成要件,而鄭姓司機已發現洪女倒地,卻未下車查看,顯有過失,已構成違規處罰要件;此外,行政罰法規定,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及違反行政法時,則依刑事法處罰,若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得依違反行政法裁處,因此監理單位吊銷鄭男駕照3年,並未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駁回鄭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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