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警察要除罪化了? 大法官12/26開庭審理
員警值勤若遇民眾出言不遜,可依侮辱公務員罪逮捕送辦,但憲法法庭認為有違憲之虞,26日召開言詞辯論討論是否除罪化。示意圖。(資料照。記者王冠仁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警察執行公務時,若遭失控民眾出言辱罵,可依刑法第140條的侮辱公務員罪當場將其逮捕,移送法辦,最重可處一年刑,但彰化地院第五庭(現為第三庭)申股法官等人質疑該規定侵害言論自由、違反比例原則,聲請釋憲,大法官不只決定受理,除公布5大爭點題綱,並定26日於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
彰院申股法官審理105年度易字第1167號妨害公務等案件、105年度簡字第1793號妨害公務案件、106年度簡字第1139號妨害公務等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的侮辱公務員罪、第140條第2項的公然侮辱公署罪(已除罪化),侵害被告的言論自由,而有違反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釋憲;另有蔡、謝等民眾亦提出聲請,大法官共併9案審理。
憲法法庭公布5大爭點題綱,首先是所涉憲法權利,現行刑法第140條規定前段侮辱公務員及後段侮辱職務之規定,是否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其次為目的審查,該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為何?是為保護國家法益(公務執行)或個人法益(名譽權),或其他?如為保護國家法益,請說明侮辱公務員本人或其職務之言語,將如何妨害公務執行及侵害國家法益?
第三是要件是否明確,該規定是否合於法律明確性原則?「侮辱」一詞是否明確?第四為適用範圍是否過廣,該規定前段之「公務員」範圍為何?如為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是否應予以限縮?最後則是該規定後段之「依法行使之職務」應如何界定?其與2022年修法時經刪除之「侮辱公署罪」之差異為何?
大法官定26日上午10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召開言詞辯論,屆時除了透過網路直播,另開放民眾進入法庭旁聽,請領旁聽證者,應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構)核發且載有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辨識身分證件,於12月26日上午9時15分起至9時45分,至台北市博愛路127號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1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額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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