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靠買票1票1000元 新竹鎮代候選人判刑1年10月
高院改判賄選的彭男1年10月刑。(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彭姓男子去年參選新竹縣新埔鎮鎮民代表,涉以1票1000元的方式向選民買票,一審被新竹地院依違反選舉罷免法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賄選時間密接,應論一罪,加上自白,13日改判彭1年10月刑,褫奪公權2年。
判決指出,彭男參選新埔鎮代,2022年9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價格,交付賄款1萬8000元及報酬3000元予陳姓友人,其中4000元請陳男一家四口投給他;其餘1萬4000元則請陳男分頭向其他選民購買14票。
2022年8月間,彭男欲以1000元對江姓民眾買票,遭江男拒絕;2022年10月中旬某日,分別交付賄款1萬2000元向3戶共12人買票;2022年9月10日中秋節後某日及10月某日,分別交付2萬元、1萬2000元給2名選民,請其協助,惟在尚未賄選之前,就被警方查獲。
一審新竹地院依選罷法的交付賄賂罪,處彭男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彭男弟弟觸犯行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3年。2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高院指出,依彭男之自白及卷內事證,認其犯行事證明確,惟各次交付賄賂、行求賄賂、預備行賄所為是基於同一犯罪計畫,在密接時間為之,屬接續犯,僅論以1個行求賄賂罪,又於偵訊中自白,應減輕其刑。
高院審酌彭男身為候選人,為一己當選而買票,影響選舉公正性,並破壞國家及社會秩序,惟考量彭男犯後坦承不諱,態度良好,13日改判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
另外,一審原判彭男弟弟以1000元代價向葉姓男子買票,但被拒絕;二審高院指出,一審對葉男部分未詳予勾稽事證,遽判彭弟有罪,有違誤,13日改諭知無罪,可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王屏夏、陪席法官潘怡華、受命法官楊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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