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猛寄郵件追求女同事 賠27萬元獲緩刑
施姓男子疑因愛慕女同事,寄送電子郵件20餘封及明信片1封,涉嫌騷擾女同事而被告。(情境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擁有博士學位,從事教職的施姓男子,疑因愛慕女同事(已離職),從去年9月起,寄送電子郵件20餘封及明信片1封,涉嫌騷擾女同事而被告,一審依跟蹤騷擾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約9萬元,他上訴二審並賠償27萬元,二審認為他有悔悟且賠償對方,撤銷一審原判決,改判決拘役55日,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從事教職的施男,於去年9月間,發現女同事封鎖LINE,他心生不滿,從去年9月14日起至11月15日止,接續寄送電子郵件20餘封及明信片1封,要求女同事與他聯繫,並表達對於女同事斷絕聯繫及封鎖的不滿,或表達對女同事的愛意,導致女同事心生畏怖,並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施男辯稱,電子郵件與明信片(含LINE訊息)的內容,與性或性別無關,亦無任何恐嚇用語,且之前雙方互動良好,未見女同事有何不悅,難以認定女同事受到何騷擾,另外,部分電子郵件及明信片內容,雖有情緒性的詛咒或激烈用語,但也並非恐嚇之詞。
台中地院一審卻認為,施男不思以理性、正當方式追求異性,為滿足自身私慾,在女同事已明示拒絕接受施男追求,且封鎖施男通訊軟體後,猶未能尊重女同事意願,陸續以寄發電子郵件及明信片之方式干擾對方,導致女同事心生畏怖並影響日常生活,所為實屬不該,但考量他無前科,依跟蹤騷擾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
施男上訴二審,台中地院合議庭認為,施男犯後若確有積極填補損害作為,與女同事調解成立,當場賠償27萬元,堪認他已盡力彌補行為造成的損害,量刑基礎已有不同,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拘役55日,可易科罰金5萬5000元,緩刑2年,全案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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