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與女友裸聊偷截圖露胸照 二審維持判4月
台中已婚劉姓男子和一名女子交往時,趁視訊裸聊暗中截圖露胸照片,台中高分院維持一審4月徒刑的判決。(記者陳建志攝)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一名已婚劉姓男子和一名女子交往時開視訊裸聊,卻暗中截圖裸露胸部的照片存在手機中,女子不知情,直到一名中國籍的夏姓人士,將截圖傳給女子才得知上情,對劉男提出妨害秘密告訴,一審判刑4月,劉男認為女子是因索取分手費不成才提告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定視訊與截圖的性質及效果並不同,維持一審判刑4月,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已婚,與一名女子成為男女朋友,雙方在前年進行視訊裸聊時,劉男涉嫌將女子裸露胸部的視訊對話過程截圖,但女子不知情,劉男將相片存放在手機內,女子因故得知,不過雙方在去年4月間分手後,女子據此提告。
劉男辯稱,截圖當時確實是雙方正在裸聊,並非女方所稱僅是在換衣服,而雙方視訊裸聊早有數次,女方之前也曾多次傳送自身裸露胸部的照片給他看。又從雙方微信對話紀錄中,女方在2011年12月22日發現有截圖照片時並未感到任何一絲驚訝、憤怒或怪罪,直到去年4月分手後,為了向他索取高額分手費,開始謊稱曾遭他性侵、偷拍、截圖,並曾偕同友人到公司欲索討分手費,認為是女方想企圖藉由司法手段,達成其最終獲取更多分手費的目的,希望獲判無罪。
一審認為,視訊與截圖的性質及效果並不同,視訊為動態過程而無電子訊號留存的問題,不過若將截圖以電子訊號存放在行動電話,極可能因程式設定而同步上傳後儲存於雲端空間,恐遭截圖者故意散布或因保管不慎外流,危害被拍攝者的隱私、名譽,這就是諸多同意視訊裸聊者,事後發現過程中竟遭截圖而身心受折磨的原因。
因此在女方不知情下逕自截取女方視訊過程的裸體影像照片,屬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依妨害秘密罪判處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
劉男認為判太重、檢察官認為判太輕均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一審量刑妥適,沒有違誤之處,檢方或劉男上訴都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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