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研究生論文從100多頁刪至10多頁偽造簽名投稿 國立大學系主任被判刑
羅姓系主任辯稱是「傳承與慣例」,台中地院不採信辯詞,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一所國立大學的羅姓副教授兼系主任,指導張姓研究生的碩士論文後,指示另一碩士研究生,將此論文從100多頁刪減至10多頁,再冒簽張的名字,以自己、曾姓研究生與張共三人之名投稿參加學術研討會,被張發現提告,羅姓系主任辯稱是「傳承與慣例」,台中地院不採信辯詞,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約12萬元與上訴。
判決書指出,台中某國立大學的羅姓副教授兼系主任,指導張姓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論文,2022年6月完成碩士論文之後,台南應用科技大學舉辦「第十三屆設計創新暨應用學術研討會」,對外公開徵求論文,羅姓系主任(副教授)明知張姓研究生的碩士論文,是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形、文字著作,未經張同意或授權,將此論文傳送予他指導的另一曾姓研究生,且把原本100餘頁的論文內容刪減為10頁後,以他自己名字、曾姓研究生與張的名字,掛名三人投稿發表,曾姓研究生聯繫張,張於2022年9月15日上網查閱而得知,羅姓系主任(副教授)才申請撤回投稿。
此案經張向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提告,移送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偽造文書罪偵查起訴。
羅姓系主任(副教授)於台中地院審理時坦言,未經張的同意或授權,但他矢口否認有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他辯稱,「我是基於長年指導學生完成學校要求之畢業論文之傳承與慣例,才會這樣做」,「我沒有犯罪的故意,而且後來我已經撤回投稿了」。
台中地院認為,羅姓系主任(副教授)指示不知情的曾姓研究生,刪減張的論文之外,在「作者簽名處」欄位,偽簽張的署名,透過電子郵件將報名表傳送至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報名;及自行以電子郵件將論文的電子檔上傳至與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已符合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之構成要件。
法官強調,羅姓系主任(副教授)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刑法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據此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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