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播太久!預告片超過9分鐘 電影院挨罰6萬元
一間戲院因為預告片播太久,被裁罰6萬元。電影院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南市政府2019年稽查轄內的一間戲院,發現電影放映前的預告廣告片超過9分鐘,依電影法等規定開罰6萬元。戲院質疑相關規定違反授權明確性、不當限制營業自由,聲請釋憲。惟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意旨未具體說明適用法規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日前裁定不受理。
2019年11月間,南市府派員至該戲院稽查,現場實測放映電影前的6部電影預告片廣告時間累計達9分50秒,且該場電影為保護級,其中一個預告片卻是輔導級,據此認定播映電影前的廣告片逾9分鐘,又未遵守「輔12」級的預告片不得於「普」或「護」級時播放,違反兩規定,依電影法第10條、第14條與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等規定,分別開罰6萬元,共12萬元罰鍰。
戲院提起訴願,文化部認為南市府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應重複處罰,撤銷原處分,南市府重新做成處分,改罰6萬元。戲院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電影法規定「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施行細則亦寫明「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合計每場不得超過9分鐘」,審議分級辦法則規定「『輔12』級之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或『護』級電影片時放映」,南市府處分於法有據,駁回戲院告訴。
戲院聲請釋憲,主張電影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不符授權明確性原則,干涉消費者決定的自由競爭市場機制,不當限制電影映演業者營業自由。
但憲法法庭認為,戲院聲請意旨僅泛言主觀意見,未具體指摘相關規定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依法表明聲請裁判理由的情形,決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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