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空姐遭聯結車撞死 家屬怒告花縣府道路管理不當獲國賠
2020年8月15日晚間7點多,葉姓女子騎車行經吉安鄉南濱路一段與華工三街路口時滑倒遭聯結車輾過。(資料照,民眾提供)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22歲雲林科大畢業生葉姓女子考上華航儲備空姐,2020年趁受訓前到花蓮打工換宿,行經縣道193施工路段時,因道路縮減漸變不足導致葉女急煞摔車遭後方聯結車輾過亡,家屬認為花蓮縣府管理不當提起國賠,花蓮地方法院一審認為縣府道路施工漸變設計不足有缺失,判應給付葉女家屬共218萬7869元。
事故發生在2020年8月15日晚間7點多,葉姓女子騎車行經吉安鄉南濱路一段與華工三街路口時,原本騎在路肩突然發現前方因為施工道路縮減,閃避不及急煞擦撞護欄後倒地,接著就遭後方聯結車輾過,頭顱破裂當場慘死。而警方對聯結車駕駛實施酒測後發現,其酒測值為0,而駕駛聲稱,是由於事發突然,自己緊急剎車也來不及。
葉女父母向法院提起國賠訴訟認為,該路段未提前標示「道路施工速限30」、「道路減縮警示」、「在護欄上加掛紅色水管燈」等,且紐澤西護欄缺乏警示燈,導致葉女經過時無從提前預知路面縮減,急煞且地上有碎石才摔車,認為花蓮縣政府現場道路施工管理不當,提起國賠要求縣府賠償467萬1786元、481萬4195元。
縣府認為事故道路管理並無欠缺,向法院主張,現場除放置紐澤西水泥護欄,且同時於路口架設「LED限速標誌」, 車道亦劃有「慢」、「30」等明顯標誌,就道路管理應無欠缺,且葉女未依規定行駛於道路而係違規行駛路肩,且車速非慢,應負全部過失責任,而不得請求被告機關國家賠償。
法官調閱監視畫面等相關證據,認為依據相關法規,道路施工現場應設置漸變段設計,不過縣府施工現場紐澤西護欄前後未拉設線燈及設置爆閃式警示燈、且未設置任何漸變段的設施,使用路人暴露在高風險的道路環境中,縣府應負六成的責任,因此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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