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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小孩在派出所裡失蹤 通緝犯提告搞錯對象吞敗

    愛犬在派出所跑掉,請求警員國賠,被橋頭地院判決敗訴。(記者鮑建信攝)

    愛犬在派出所跑掉,請求警員國賠,被橋頭地院判決敗訴。(記者鮑建信攝)

    2023/06/13 06:55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馮姓女子帶毛小孩「露露」上街,卻因通緝被曾姓警員查獲移送法辦,「露露」卻疑似要跑出去找主人,在派出所咬斷繩子後失蹤,馮女憤而要求曾賠償10萬元;橋頭地院認為,若公務員執行公務有過失,應向國家聲請賠償而非個人,判敗訴。

    原告馮女指出,2018年1月10日,帶寵物「露露」途經高雄市翠華路,經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曾姓員警告知其遭通緝被帶回隊部,當時她有要求員警聯絡其友人處理愛犬的問題,但曾員說如果聯絡不上友人就交動保處處理,並只用尼龍繩將牠綁在派出所。

    不久,她被帶去博愛路派出所,又被送往保安大隊,後來露露咬斷繩子跑走,曾員沒有作好保管責任,執行職務有過失,請求損害賠償10萬元。

    橋頭地院指出,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被害人民應優先依國家賠償法,向國家請求賠償,而非逕向公務員個人請求賠償。

    因此,曾女主張受有損害,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曾員所屬機關請求國賠而不是個人,判決他敗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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