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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逃死!李國輝縱火燒死9人4度判死 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2023/05/25 11:11

縱火奪9命的李國輝(中)被判無期徒刑定讞,確定逃死。(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緬甸華僑李國輝6年前凌晨於新北市中和區的出租公寓縱火,造成9死5傷慘劇,歷審從一審至更二審都認定他觸犯「情節最重大之犯行」且毫無悔意,無教化可能,4度判處死刑,高院更三審認為李國輝是「間接殺人故意」,量刑應與「直接殺人故意」有所區隔,去年12月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維持更三審見解,駁回檢方上訴,無期徒刑定讞,李國輝確定逃死。

53歲李國輝來台逾20年,已取得我國籍,先前即曾有2次放火前科,因吸食安非他命而造成幻聽等障礙症,2017年11月間,李自認陳姓友人在臉書以「藍牙播放聲音」挑釁嘲諷他,起意縱火燒死陳男,同月22日凌晨在租屋處引燃汽油縱火,導致好心收留他的胡男,以及8名素不相識的房客逃生無路,葬身火窟,另有5人燒燙傷。

審理期間,李國輝供稱是為了阻止怪聲音才縱火,坦承「知道縱火不對」、「怎麼判我都接受」,也承認放火後換裝是為了躲警察。台大醫院鑑定確認李國輝縱火時有辨識能力,法院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都認定李罪無可逭,視人命如草芥,判處死刑。

高院更三審去年12月13日宣判,認為李國輝雖因長期施用安非他命致影響精神狀態,已達中重度身心障礙程度,有幻聽、幻覺及妄想,但他犯案前後購買汽油、防止汽油溢出、藏進塑膠箱、犯後換裝躲避追查,顯有辨識能力,並非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不適用減刑。

但更三審認為,李國輝縱火的動機,源於欲報復陳姓友人,欲縱火燒死陳,對陳有「直接殺人故意」,但陳未死亡而未遂,而李對其他9名死者則屬「間接(不確定)殺人故意」。

更三審認為,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一般意見已將「情節最重大之罪」限縮於「故意直接殺人」,李國輝雖有殺害陳男的直接故意但未遂,對9位死者則是基於間接殺人故意而導致死亡結果,刑期應與「情節最重大之罪」有所區別,因此改判無期徒刑。

檢方不服而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三審的判決事實認定、理由與量刑,皆無違誤法令之處,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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