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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子掰了水房頭 仍被當詐欺共犯判刑

洪姓女子跟詐欺集團的鄭姓水房首腦交往,因為協助幫忙租房子,被視為共犯。(記者王捷攝)

洪姓女子跟詐欺集團的鄭姓水房首腦交往,因為協助幫忙租房子,被視為共犯。(記者王捷攝)

2024/06/23 05:30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別以為跟詐團成員交往,跟著花用被害人的血汗錢吃香喝辣都沒事!台南市洪姓女子與詐團水房的鄭姓首腦交往,落網後她辯稱不知道鄭男什麼工作,她只是幫忙租房子、辦網路,且早跟鄭男分手了。一審判她無罪,不過二審法官認為,洪女協助詐團租房等行為,就是有分擔詐騙行為的共犯,逆轉將她改判有罪,重判不得易科罰金的七月徒刑。

無證據顯示從中獲利

二審仍逆轉改判7月

二○二○年間,鄭男在台南成立詐騙水房,他所屬的詐團利用投資陷阱詐欺被害人,而鄭男替詐團「收水」洗錢,將贓款轉到其他帳戶以掩飾去向,洪女當時是鄭男的女友,替鄭男租房並申辦網路,供水房成員洗錢,二○二一年三月鄭男落網,循線查出鄭男剛分手不久的洪女也涉案,檢方認為她是共犯,將她起訴。

洪女辯解,她只幫忙租房子、辦網路,根本不知道男友及其同夥的犯罪行為,雖然她曾與鄭男交往、同住,但她在鄭男落網前就搬回台北,且二○二一年二月底前就已分手,堅稱和詐騙案無關,她也未經手處理任何詐騙帳戶;辯護律師也指出,沒有證據能證實洪女實際參與轉帳或洗錢犯罪。

一審台南法院採信洪女辯詞,認為檢察官所提證據無法證明洪女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以及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判決無罪,不認為洪女是共犯。

檢方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指出,洪女雖未直接參與詐欺、洗錢行為,但她對鄭男的犯罪行為知情,且替鄭男租屋、申辦網路的行為,也使得詐團得以順利犯罪,她的行為屬於「協助犯罪」,雖未能證明她從中獲利,但她未能提出有力證據,以證明自己完全不知情,改判七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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