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害9命!李國輝更三審再辯稱幻聽 檢:無精神障礙應判死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緬甸華僑李國輝4年多前凌晨於新北市中和區出租公寓縱火,釀成9死5傷慘劇,從一審到更二審都認定他觸犯「情節最重大之犯行」,四度判死刑,最高法院去年底仍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三審今天開庭,李國輝辯稱耳中傳來「聲音」才縱火,律師主張李國輝有精神疾病不得判死,驚險逃生的陳姓被害人出庭痛罵李國輝「一直說謊」,高檢署則主張,經鑑定,李國輝案發時有辨識能力、無精神障礙,應判死。
更三審下午首度提訊李國輝,也為他聘請通譯。人別訊問時詢問李國輝的住所、出生年月日等資料,他都對答如流,但被詢及是否聽得懂國語?他回答,「簡單的聽得懂」、「聽得懂一點點」,法官許文章仍指示通譯全程替李國輝翻譯。
律師主張,李國輝患精神病,無法分辨現實,已影響生活、工作,依據人權公約,不得判死刑,歷審都判死刑已違法。另外,檢方偵查時共做6次筆錄,均是在沒有通譯情況下完成,也已違法,沒有證據能力。
檢方指控,李國輝在案發前曾在蘇姓同鄉家門口放置汽油瓶警告,但他否認,聲稱自備寶特瓶去買汽油,是因收留他的胡姓好友機車沒油,他未和胡男爭吵過,但承認縱火,不過不知道會造成重大死傷。
高檢署指出,李國輝在看守所接受醫師看診時,承認已有6、7個月沒有幻聽情況,經查,他曾因施用安非他命而有障礙,但台大醫院診斷認為李國輝沒有精神疾病,案發時並無精神障礙,縱火造成9死5傷的重大傷亡犯行,都有殺人故意,最高法院將全案撤銷發回更三審則是「誤解」。庭末,高檢署聲請傳喚看守所人員和醫生出庭作證。
四度判死 最高法院去年底撤銷發回更審
53歲李國輝來台逾20餘年,已取得我國國籍,曾有2次放火前科被判刑確定。檢方指控,李國輝因施用安非他命,造成障礙症,2017年11月,自認遭友人在臉書以「藍牙播放聲音」挑釁、嘲諷,兩度在蘇姓同鄉家門口放汽油瓶以示警告,同月22日凌晨竟在租屋處引燃汽油縱火,導致好心收留他的胡男,以及8名素不相識的房客逃生無路,葬身火窟,另有5人燒燙傷。
審理期間,台大醫院鑑定確認李國輝縱火時有辨識能力,他則聲供稱是為了阻止怪聲音才縱火,坦承「知道縱火不對」、「怎麼判我都接受」,也承認前案縱火被逮時,警方有告誡他放火的危險性,他案發後換裝是為了躲警察。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都認定李國輝罪無可逭,判處死刑。不過,最高法院去年12月仍撤銷發回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