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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輝縱火害9死 死者劉婦2小學女兒獲判賠1166萬

緬甸華僑李國輝(右)3年前凌晨涉嫌於新北市中和區出租公寓縱火,釀成9死慘劇。(資料照)

緬甸華僑李國輝(右)3年前凌晨涉嫌於新北市中和區出租公寓縱火,釀成9死慘劇。(資料照)

2020/07/21 18:4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緬甸華僑李國輝3年前凌晨涉嫌於新北市中和區出租公寓縱火,釀成9死慘劇,一、二審均判他死刑,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高等法院更一審斥責李國輝縱火奪走9條人命,手段兇狠,是聯合國兩公約所訂「情節最重大之犯罪」,第三度判死刑。而住4樓套房劉姓婦人不幸罹難,劉婦2名未成年女兒求償,高等法院認定李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扣除已各支付犯罪被害人補償金130萬元後,今天再判李應賠償劉婦的2女兒精神慰撫金、撫養費共1166萬多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國輝自稱遭受友人在臉書群組中以「藍牙播放聲音」方式罷凌、嘲笑,在本案發生前,他就曾有2次縱火行為,2017年11月初,李國輝經胡姓好友收留同住在本案隔間雅房內,卻不知感恩,因認為又聽到「聲音」,覺得還是蘇姓同鄉所為,兩度在蘇男家門口放置汽油瓶「警告」。

沒多久,11月22日凌晨,他竟在公寓3樓至4樓樓梯間雜物堆以打火機點燃縱火,導致好心收留他的胡男及其他根本不認識李國輝共9名房客死亡。

檢方偵辦時,將李國輝送往台大醫院鑑定確認他縱火時有辨識能力,將他求處死刑。

審理時,李國輝仍堅稱是為了阻止怪聲音才縱火,但他也坦承,之前曾縱火被逮,警方有告誡他放火的危險性,且他案發後換衣服是為了躲警察,他還說,「知道縱火不對」、「怎麼判我都接受!」被害者家屬都認為李國輝罪行重大,應判死刑。

一審判李國輝死刑,高院審理認為,李國輝犯案前後與正常人無異,甚至還知縱火後要變裝,以逃避追緝,比一般人更為深慮,且他審理時沒有對家屬道歉,其犯罪手法殘酷、泯滅天良,行兇動機、手段令人髮指,屬聯合國兩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去年5月判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上訴後,最高法院去年7月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年3月底仍判李國輝死刑。高院已依「職權上訴」規定,將此案上訴最高法院。

縱火案發生時,住在公寓4樓的劉姓婦人來不及逃生,遭一氧化碳中毒窒息,引發呼吸性衰竭死亡,劉婦2名就讀小學的女兒對李國輝求償。

高院審酌2女尚年幼,李國輝縱火造成劉婦死亡,應各賠償精神慰撫金600萬元,其減損的撫養費分別為104萬7796元、121萬3246元,扣除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已分別支付2人各130萬元外,今天分別判決應賠償574萬7796元、591萬3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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