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害死9人「情節最重大之罪」李國輝第4度判死刑
緬甸華僑李國輝涉嫌在4年前凌晨於新北市中和區出租公寓縱火,釀成9死慘劇。圖左為案發現場。(本報資料照、合成)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緬甸華僑李國輝涉嫌在4年前凌晨於新北市中和區出租公寓縱火,釀成9死慘劇,一、二審、更一審均判他死刑,但最高法院卻撤銷發回更二審,高等法院更二審仍認為,李國輝縱火行為奪走9條人命,其手段殘忍,是聯合國兩公約所訂「情節最重大之犯罪」,無教化可能,今依殺人罪判李國輝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此乃李第4度被判死刑。
在押的李國輝主動表示不願聆判,故今未出庭,無法得知他對判決看法。由於李今仍被判死刑,高院審判長許宗和宣判後指出,將依「職權上訴」規定,將此案上訴最高法院。
李國輝自稱遭受友人在臉書群組中以「藍牙播放聲音」方式霸凌、嘲笑,在本案發生前,他就曾有2次縱火行為,同年11月初,李國輝經胡姓好友收留同住在本案隔間雅房內,卻不知感恩,因認為又聽到「聲音」,覺得還是蘇姓同鄉所為,兩度在蘇男家門口放置汽油瓶「警告」。
沒多久,11月22日凌晨,他竟在租屋處縱火,結果導致好心收留他的胡男、及其他不認識李國輝者共9名房客死亡。
檢方偵辦時,將李國輝送往台大醫院鑑定確認他縱火時有辨識能力,將他求處死刑。
審理時,李國輝仍堅稱是為了阻止怪聲音才縱火,但他也坦承,之前曾縱火被逮,警方有告誡他放火的危險性,且他案發後換衣服是為了躲警察,他還說:「知道縱火不對」、「怎麼判我都接受!」被害者家屬都認為李國輝罪行重大,應判死刑。
一審判李死刑,高院審理認為,李國輝犯案前後與正常人無異,甚至還知縱火後要變裝,以逃避追緝,比一般人更為深慮,且他審理時沒有對家屬道歉,其犯罪手法殘酷、泯滅天良,行兇動機、手段令人髮指,屬聯合國兩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去年5月判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上訴後,最高法院前年7月發回高院更一審,仍判李死刑。
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更一審判決有量刑理由與事實不盡相符等違失,發回高院更二審,更二審認定李國輝縱火行為奪走9條人命,其手段殘忍,是聯合國兩公約所訂「情節最重大之犯罪」,無教化可能,今依殺人罪,第4度判李國輝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縱火害死9人,李國輝第4度被判死刑。(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