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惡狼強盜性侵 法院不甩精神抗辯判20年定讞
羅男一個月內持刀搶劫兩名女子並性侵其中1人,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強盜強制性交共兩罪,判刑20年定讞。(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屏東31歲羅男一個月內持刀搶劫2名女子並性侵其中1人,到案後還企圖以精神抗辯請求減刑。最高法院為持歷審見解,認定羅男犯案時行為能力正常,並審酌被性侵的女子因為他逞獸慾,留下一生難以抹滅的陰影,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強盜強制性交共兩罪,重判20年徒刑定讞。
去年1月18日晚間10時許,羅男騎機車並攜帶水果刀,行經屏東縣潮州鎮潮昇國小附近,見女子阿美(化名)落單行走,先以左手勒住其脖子、肩膀,右手再持刀抵住脖子,強押至路邊蹲下勒索1000元離去。
隔月6日晚間9時許,羅男再度犯案,他見阿雪(化名)獨自坐在商店櫥窗外階梯上,持水果刀架住其頭部控制行動到空地,他再洗劫現金600元,並命阿雪口交,甚至掀開衣服性侵得逞,過程中,因阿雪想逃跑,一度被痛毆並砍傷。
小雪被害後打電話向母親求救。案經檢警調閱兩案現場監視器,循線破案,由屏東地檢署依強盜等罪起訴羅男。
法院審理時,羅男坦承犯罪,但請法院考量他已將1000元還給阿美,依刑法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他還主張精神抗辯,依刑法19條第1項規定,即「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不能辨識行為能力」,酌減判刑。
一審屏東地院經囑託醫院進行精神鑑定後,認定羅男行為時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不能辨識行為能力,況且,他正值壯年具有工作經驗及能力,卻選擇傷害他人,拒絕減刑。
一審並審酌,羅男害兩女在極度恐懼下受害,且阿雪當時年紀很輕,正處人生黃金時期,因為他逞獸慾,而留下一生難以抹滅的陰影,依法重判。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一審判決沒有問題,駁回羅男上訴;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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