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再進一大步!民法修正案禁「家內體罰」
法務部近日配合提案修正民法,父母「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未來不論是生理上的體罰或心理上的羞辱,都可能被視為違法,濫行懲戒最重可停止親權。圖為去年人本教育基金會舉辦「落實家內零體罰,政府該做什麼事?」記者會。(人本提供)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禁止體罰小孩,但我國的民法1085條仍賦予家長懲戒權,為符合國際潮流,法務部近日配合提案修正為父母「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未來不論是生理上的體罰或心理上的羞辱,都可能被視為違法,濫行懲戒最重可停止親權。民眾若對禁止「家內體罰」修正案有意見,可於4月13日以前提出。
現行民法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但已入台灣國內法的兒權公約卻載明「兒童接受父母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兩法對父母是否具有懲戒權框架不同,有衝突疑慮。
兒權公約第八號一般性意見呼籲各國修法,「禁止家庭內不論多輕微、包括以紀律懲罰為形式的暴力行為」、「絕無任何運用暴力、殘忍或有辱人格的紀律管束形式的理由」、「須在民、刑法中明確禁止體罰或污辱式懲罰」、「禁止一切形式的暴力行為……家長再也不可採取合理或輕微的體罰」。
考量德、法等多國已禁家長體罰,與我國文化較近的韓國與日本近兩年也完成修法,法務部為接軌國際,參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禁止家內體罰」決議及衛生福利部函釋,將配合修法,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以符合兒權公約要求。
未來掌摑、掐頸、辱罵、當街罰跪甚至是不給飯吃,都是違法行為;至於罰站、罰寫等非接觸性教養,則得視時間長短、頻率、場所、發展程度等,綜合考量是否超過子女負荷或侵害人性尊嚴,才能判斷。
家長濫罰子女,法院除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命其接受親職教育,還可依民法1090條規定,宣告停止親權。小孩若身心受到嚴重侵害,也可委請父或母對施暴的一方提告求償。
修正案雖禁止動手體罰與言語羞辱,但強調不反對正面紀律概念,父母應以有利成長的方式扶養小孩,滿足子女的生理與心理需求,採正面、非暴力的管教手段。
除了民法修正案,衛福部也擬研修兒權法,把「身心虐待(反覆實施、超過負荷)」的定義放寬為「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我國已立法禁絕學校與機構體罰兒少,若禁止「家內體罰」的民法與兒權法的修正案也通過,「兒少身心零暴力」目標可望達成最後一塊立法拼圖。
自由電子報關心您:若懷疑孩童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或是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專線,透過專業社工員接線服,務將可盡快救援在生命危機中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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