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日報非公帑捐助 最高行政法院判教育部處分撤銷確定
國語日報2017年被教育部認定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要求修正組織章程、改選董事。國語日報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處分。30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教育部上訴,國語日報勝訴確定。(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教育部2017年認定國語日報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要求修正組織章程、改選董事。國語日報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獲得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採信,撤銷處分。教育部上訴,30日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教育部認定國語日報成立之初,是政府為了推行國語政策,1948年由省國語會依教育部「37年訓令」,捐助完成國語日報社營利事業稅籍登記。1956年由省國語會主導,以公產做股設立國語日報公司,1960年再次改組。
教育部認定,不論哪個階段,國語日報均由政府全額捐助並經營,因而於2017年9月5日做成處分,要求國語日報修改組織章程並改選董事。
國語日報不服,興訟要求撤處分,主張國語日報於1960年2月17日,已由報社全體股東共同捐助成立,成立時的財產總額,不到一半來自政府、公營事業、公法人,故不是政府捐助成立。
一審北高行審理後認為,教育部提出的資料,無法證明國語日報社當初成立時,有超過一半的資金來自政府捐助,且即便省國語會與國語日報關係密切,仍無法證明政府實質捐助,故判決撤銷教育部處分。教育部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30日駁回教育部上訴,直指教育部要求國語日報召開董事會、修正捐助章程、設置監察人、變更捐助章程記載的捐助來源,均屬財團組織、管理方法等事項,其變更應交由民事法院裁定,教育部無權以行政處分辦理。
最高行說明,教育部只有聲請權,無權做成處分,國語日報興訟主張有理,30日駁回教育部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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