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兆豐銀對前董座蔡友才求償57億 高院改判賠5千萬元
兆豐銀行對前董座蔡友才求償案,一審判敗訴,高院今改判蔡應賠償5千萬元。(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兆豐銀紐約分行6年前因違反美國反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遭美國裁罰1億8千萬美元(約新台幣57億多元)及我國金管會裁罰新台幣1千萬元,兆豐銀行認為是前董事長蔡友才、前總經理吳漢卿過失,對2人求償57億6千萬元,台北地院判決兆豐銀行敗訴,但高等法院今逆轉改判蔡友才須賠償5千萬元。還可上訴。
高等法院認為,美國紐約州金融檢查局(DFS)認為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有缺失,和當時董事長蔡友才未監督紐約分行的法遵制度有無符合美國當地主管機關的要求,及美國法規制度,導致兆豐銀受巨額裁罰,因此蔡友才須負賠償責任。
高院審理指出,兆豐銀行紐約分行的缺失,包括總行對海外分行管理功能不彰,管理人力不足,未督導海外分行建立有效的法令遵循制度;董事會未加強對海外分支機構法令遵循及防制洗錢的督導;內部稽核未能確保查核品質及督促海外分行改善缺失,工作報告流於形式等整體性缺失,而這些缺失乃時任董事長的蔡友才過失行為造成,因此蔡須負賠償責任。
至於總經理吳漢卿部份,高院認為兆豐銀行並未具體指證吳有過失行為,而應負起賠償責任,因此判決吳不必賠償。
高院審理考量蔡的過失行為、及兆豐銀行業務缺失等情況,判決認為蔡友才須賠償5千萬元。
兆豐銀對蔡友才、吳漢卿的求償金額,是以NYDFS裁罰紐約分行1.8億美元、折合台幣約57億餘元,加上我國金管會裁罰的1000萬為基礎,創下金融業向董事求償金額最高紀錄。
兆豐銀行主張,美國紐約州金融檢查局(DFS)在2016年2月9日出具年度金融檢查報告,指出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有15項缺失,蔡友才、吳漢卿輕忽重要性,未做任何積極處置,怠於維護公司利益,甚至偽造不實改善計畫信函應付,最後被美國NYDFS重罰1.8億美元,另被金管會裁罰1000萬,以蔡、吳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有重大過失為由,對2人求償57億6千多萬元。
台北地院判決駁回兆豐銀行請求,上訴後,高等法院判決逆轉,認定蔡友才有重大過失,判須賠償5千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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