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鹽酸噴灑警察判無罪 全國首度二審法院安置妄想病患
林男被暫時安置醫院6個月,此案是全國首度二審法院安置精神病患被告的案例。(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有殺人未遂前科的林姓男子,去年底於苗栗縣某早餐店,不滿兩名男子「對看」他,竟拿鹽酸噴灑兩男眼睛,三名警察到場時,他又噴灑其中一名員警眼睛,共3人受傷,苗栗地院審理時,他胡言亂語說,「我是來救地球人的」,苗栗地院認為他罹患妄想、思覺失調症,判決他無罪,但應監護五年,林男上訴二審,昨天(13日)移審時,由警方戒護至醫院暫時安置6個月,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吳萃芳說,這是全國首次二審法院,依職權裁定有公安疑慮的被告暫行安置處分。
罹患精神疾病的林男,2013年間曾買汽油,見他人獨自在停車場座椅上看書,竟無故手持打火機引燃寶特瓶內的汽油,朝對方潑灑縱火,造成被害人全身13%皮膚2至3度灼傷,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6月,前年出獄後,時隔僅1年,去年12月13日下午,再犯上述的傷害案,理由是被害的兩名陌生男子看他,「對我有意見」。
苗栗地院審理時,林男語無倫次說,他是來救地球人,「快點讓我出去救人,有壞人要害我」、「整路的人都要害我」,法官認為他有妄想、思覺失調的病症,精神狀態明顯超脫現實社會、不能理解現今社會運作模式,「已達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及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刑罰難以達到處罰的目的,判決他無罪,但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林男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定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安置的必要,依職權裁定,令入司法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暫行安置6個月,台中高分檢昨天執行移審程序。
主任檢察官吳萃芳說,昨天用「最速件」指派法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1-2條與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緊急請求台中消防局協助,派遣配置有救護員的救護車,並在中市警局第三分局指派警車戒護之下,於昨天下午將林男移送醫院,執行暫行安置的處分,維護林男的利益與公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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