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報警記錯一個字母害她無端纏訟 女車主聲請國賠敗訴
高等法院民事庭大樓。(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賣彩券的朱姓8旬婦人15年前被機車撞傷,騎士肇事後逃逸,朱婦報警時卻錯報車牌,將車號英文字母「DMX」報成「DNX」,害婦人張月英遭錯判,無端纏訟多年,所幸最後改判無罪確定,已獲得刑事補償46萬餘元。張婦另主張因背負罪名,罹患憂鬱症,其健康與名譽權遭受損害,向北市警局中正二分局求償,聲請國賠60萬元,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今判張婦敗訴確定。
本案源於2007年9月26日傍晚6時許,朱婦在北市汀州路三段巷口遭輕型機車撞倒在地,左肩與下背部挫傷,她報案時誤將「M」說成「N」,將車號英文字母「DMX」報成「DNX」。警方循線找上車主張月英,將案發時正在永和黃昏市場賣襪子的張月英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依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起訴她。
張月英在一、二審皆被依傷害罪判拘役50天、肇逃罪判刑6月,共可易科罰金23萬3000元定讞。
不過,高院再審認為,朱婦與目擊者所記的車號有出入,且張婦是紅色機車,與目擊者所稱白車或黃車不符,加上張婦也有不在場證明,另外,警方勤務指揮中心的原始報案紀錄就是記載車號是「M」,故改判張女無罪。
張月英無罪定讞後,聲請刑事補償金,獲補償46萬多元,但她前案訴請國賠227萬餘元部分,遭駁回確定。
張月英另主張因錯判背負罪名,罹患憂鬱症,其健康與名譽權遭受損害,向北市警局中正二分局求償國賠60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時,中正二分局訴訟代理人認為,2名被張月英指控的員警已獲不起訴確定,代表分局長與分隊長並無指揮監督過失,另張婦也未舉證健康與名譽權何處受損。北院審結,判張月英敗訴。
全案上訴後,高院審理認為,本件國賠事件中,包括起訴對象、請求權基礎及有關原因事實的主張,均與國賠再審事件相同,張月英請求國賠60萬元,並無理由,判她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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