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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睏哈星」男老師嘿咻女學生丟工作 法官替他保一線生機

2022/06/25 15:45

莊男與女學生交往,被學校解聘。(情境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網路文「睏哈星」意指「睡學生(台語)」,而現實生活中,竟真的有一位男子不顧老師身分,跟高中女學生上了床!

莊姓男教師2016年任教於嘉義一所中學,結識當年16歲的女學生,後轉到他校服務,卻和女學生連繫、交往並發生性關係。校方獲悉後通報莊師目前服務的學校,該校認為他嚴重違反教師專業倫理,決議解聘。莊師興訟保工作,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兩人交往時已非師生關係,何屬情節重大?日前廢棄發回更審。

2016年間,莊男先在嘉義任教,結識女學生,後再到台北與桃園服務。2017年間,女學生的家長撞見愛女與莊男交往,追問之下得知女兒已非完璧之身,氣得跟學校申訴,校方把全案移請莊男目前任教的學校處置。

學校組成性平會調查,女學生不想莊男被處罰,接受詢問時表示「交往後發生性關係」、「希望調查結果為事件不成立」;莊男則無視學校禁止他於調查期間與相關人等接觸,不只持續與女學生聯繫,還透過第三人向證人施壓,要求更改證詞,干擾性平會調查。

性平會認為莊男不只未能克盡教師本分謹守分際,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及多項法令,跟未成年的女學生發生性關係,還缺乏反省能力,犯後態度差,恐有再犯之虞,決議依照性評法移請教評會處置。教評會認定莊男情節重大,決議解聘。

莊男不滿丟掉教職,興訟保工作,一審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莊男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女學生接受調查時證稱「我們真正交往是他離開學校了」、「是他已經到台北了,然後我就問他我們到底是甚麼關係,我說你到底把我看成什麼」、「我是這樣問他的,然後他說我們是男女朋友」、「曖昧就是在暑假那時候」,顯示莊男與女學生交往時,兩人已非直屬師生關係。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既然兩人交往的時間點,不是莊男任教於嘉義的時候,則這些行為是否仍屬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關係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即有疑義。

最高行政法院強調,一審未說明為何莊男已不在該校任教,與女學生交往卻仍違反防治準則?此部分攸關莊男的行為是不是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項13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要件,也關係著「情節重大」與否的認定。此外,一審也沒有依職權調查莊男究竟如何憑藉學識、年齡、身分、智識程度、社會經驗上的優勢,利用學生對老師的信賴,而與女學生交往。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教評會僅以莊男「缺乏反省能力,犯後態度差,情節重大該當」,逕行決議解聘,卻未具體載明「情節重大」的理由;而一審也沒有查明莊男是否「情節重大」,有所違誤,日前評議後決議廢棄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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