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曠職42日、延遲案件又任意改庭期 二度被送懲戒
苗栗地院法官周靜妮又被送職務法庭。(圖取自YouTube,本報合成)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苗栗地院少年及家事庭法官周靜妮,前因審案時要求少年自掌嘴,並說出「送去捅屁眼」等語,被法官評鑑委員會送職務法庭,建請免職;未料苗院3月再以她有延遲案件、想睡覺任意改庭期、曠職42日等多項違失移付評鑑,法評會日前2度決議送交職務法庭懲戒,續建請免職。
法評會指出,苗院3月18日具狀請求個案評鑑周靜妮,法評會本月10日決議把她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法評會指控周靜妮有多項違失,首先,從2021年3月16日起至今年2月15日止,周未依人事規定請假、或請假不符合規定未經准許,曠職共計42日2小時。
其次,周靜妮去年11月23日值班,經書記官通知應即時訊問前1日夜間檢察官聲請羈押的4名人犯,周先以電話諭知上午11時開庭,並表示需要4名義務辯護律師,其後卻以想睡覺「沒辦法很清醒的爬起來」、「帶媽媽去打營養針」等理由,任意更改訊問時間至下午1時30分,致原已到院閱卷的律師因庭期衝突取消受任。
法院再洽另一批義務辯護律師到庭閱卷,沒想到周靜妮又更改訊問時間至下午2時,接連2次延後開庭時間,嚴重影響法警勤務調度,增加義務辯護律師負擔,更罔顧當事人受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苗栗地院院長給予口頭警告行政監督處分。
第三,周靜妮明知將於去年12月10日要赴法評會說明,且苗院人事室已事先通知得以公假方式前往,她卻未依規定於事前請假,導致其職務無法產生合法代理人,使得一名她所經辦的少年當事人必須延後驗尿。
第四,案件長時間未進行,致當事人、訴訟關係人頻頻來電催辦。去年11、12月間即有14件當事人電詢案件進度;同年12月28日家事未結案件達207件,其中最嚴重者為保護令案件有55件未即時處理,遲延案件進行且影響當事人權益。
第五,去年度少年庭及家事庭的未結案件數明顯高於其他法官將近1倍左右,且因長期出勤狀況不正常,致合議庭常找不到人進行評議或陪席,延滯案件進行或終結。到今年1月底(周靜妮於今年2月7日起改辦理非訟中心事務),仍有12件遲延案件,影響法院案件進行及當事人權益。
法評會綜核全案證據資料,認為周靜妮曠職高達42日2小時,明顯違背法官應謹慎、勤勉執行職務的誡命;因自身事由任意違反即時訊問規定,不重視人權,嚴重侵害憲法所保障的當事人權益;未事先請假致少年無法接受採尿、延滯大量案件未進行、保護令案件累積多達55件未即時處理、出勤狀況不正常影響合議庭案件進行,嚴重違背法官倫理規範等法規。
法評會批評周靜妮對審判業務毫無用心,置當事人權益於無物,顯不適任法官職務,坐領公帑高薪卻心存以私害公的態度任職,實難令全國納稅人接受,不僅不適任法官一職,亦不應擔任公務員的其他任何職務,所為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危及司法公信甚鉅,應予嚴懲。
綜上,法評會認定周靜妮違失情節重大,決議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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