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酒駕男拒酒測 醉言醉語「我自己靠近警察,不算被抓」
2022/04/15 22:56
許男拒絕酒測,還醉言醉語說「我自己靠近警察,不算被抓」。(記者張瑞楨翻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立法院今年元月24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酒駕罰則,部分修正條文於上月底施行,警方也嚴加取締,本月12日中市第五分局,擴大臨檢查獲中市北屯區首例拒測案例,該名男子拒絕酒測,堅稱「我自己靠近警察,不算被抓」,警方依規定開罰外,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該部車輛車牌亦須吊扣2年,即使繳完罰緩,該車2年內仍無法在道路上行駛,還必須自行將車輛想辦法取回(例如拖吊),否則亦須繳納長達2年的保管費。
中市警五分局於12日深夜,在東山路與松竹路口實施封閉式擴大臨檢時,一輛小客車見警方設有攔查點,假意停車要前往路旁的全家超商購物,但被眼尖的東山派出所警員廖煥文、洪榮斌攔查,駕駛一下車,即散發濃厚酒味,警方查驗身分後,是59歲的許姓男子,依規定酒測時,許男顧左右而言他,不願配合酒測。
許男還堅持說,他不是被警方攔檢,而是「我自己靠過來,不算被抓」,還反問警察「我為何不能到超商買東西」,讓員警哭笑不得。
許男拒絕酒測,警方告知新法拒測的處罰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吊扣汽車牌照兩年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第五分局警方表示,酒駕新法加重處罰規定,包括延長酒駕累犯紀錄至10年,且公布酒駕者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另嚴重者,如酒駕肇事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一律沒入車輛。酒駕新法已正式上路,切勿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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