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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男法官未按月付妻3萬挨告 還被爆闖屋性侵

2022/01/19 22:18

離婚男法官因未依約按月給付前妻3萬元挨告,北院審結,認定前妻提告求償168萬元有理,依前妻所求,全額判准。(情境照)

首次上稿 13:05
更新時間 22:18(更新內容)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高等法院一名男法官與妻子離婚,原協議由他按月支付前妻3萬元直到女方改嫁為止,但他付了10個月後發現妻子並未依約繼續煮飯還交了男友,拒絕再付,遭前妻提告要求168萬元,同時驚爆他闖屋性侵。台北地院民庭認定男法官未依約按月給付3萬元,故依前妻所求全額判准;可上訴。

這名男法官過去在北院服務時,曾於2012年負責承審林益世索賄案;升上高院後,又在「恐攻級酒駕撞死人」中擔任受命法官,他依殺人罪、肇事逃逸罪等2罪,併判郭男有期徒刑12年6月。

據悉,男法官與前妻結婚20年並生下1名子女,妻子婚後辭去工作專心相夫教子,未料,13年前夫妻感情生變,妻子打算離婚,但法官試圖挽回未果,只能同意離婚,並於2015年7月6日辦理離婚。

夫妻同時透過離婚協議書約定,房、車自離婚當日至2016年1月6日止,週間均由女方居住、使用,週日才歸男法官,他也同意自離婚當月起至2027年7月止,按月給付女方3萬元,除非女方改嫁才可終止給付。

然而,男法官付了10個月後,因前妻未依約繼續煮飯給他與小孩吃,讓他同享天倫之樂,加上前妻也已交了新男友,他拒絕再付。

但前妻否認曾承諾「離婚後不交男朋友」、「會繼續煮飯給丈夫吃」,還驚爆雙方簽下離婚協議書24天後,遭男法官闖入住處性侵,她為顧及丈夫擔任法官須要面子,即使到醫院驗傷取得診斷證明也沒對外聲張,故提告要求給付自2016年5月至2020年12月31日止每月3萬元,共計168萬元。

男法官解釋,自己從無離婚之意,礙於妻子表示「需要自由」,他才同意離婚,另縱使他懷疑妻子另結新歡也想積極挽回;另因妻子說若不同意離婚,就會躲到花東,甚至「去酒店上班當小姐」,讓他丟臉,他才考慮離婚。

男法官強調,房、車原為夫妻共有,也已約定雙方使用時間,前妻卻在約定到期時仍未返還,還把原本在他銀行戶頭內的442萬元現金轉到自己名下,並侵佔房貸增貸餘款741萬多元,即便要賠也已抵銷。

北院根據夫妻的共同友人證詞,得知該男法官離婚後曾在屋內違反前妻意願發生性關係;另前妻也說,丈夫為表達歉意,依離婚協議不再進屋及同意把房、車交前妻單獨使用。

北院也指,男法官未離婚前,對於妻子掌理家中財物、增貸、投資及日常生活花費等資金運用,基於夫妻間完全信任,全權交由妻子管理,且這種模式行之多年,男法官甚至在離婚時強調不會計較,卻在離婚超過5年後突然改變態度,要求前妻應一一提出事證交代婚姻期間所有資金運用流向,顯然沒有理由。

北院最終回歸夫妻所簽離婚協議,要求男法官應依約按月給付前妻3萬元,共計1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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