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之亂」檢上訴追加妨害秩序罪 唯一被告:不是特意集結
「松山之亂」唯一被起訴的男子徐權,去年10月被判處6月得易科罰金;松山分局請求檢方上訴,北院二審今開庭,檢方上訴追加妨害秩序罪之「聚眾施強暴」罪名,徐權辯說當下的人都已在現場,並非刻意聚集去松山分局。(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去年4月發生的「松山之亂」,10名黑衣人闖入台北市警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鬧事,其中唯一被起訴的男子徐權,因砸毀值班台電腦螢幕被訴,台北地院去年10月採簡易判決依「損壞公務員職務掌管物品罪」將徐男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松山分局請求檢方上訴,北院二審今開庭,檢方上訴追加妨害秩序罪之「聚眾施強暴」罪名,徐權辯說當下的人都已在現場,並非刻意聚集去松山分局。
北院一審審理期間,徐權與蕭姓值班警員完成調解,賠償8000元與損壞的電腦螢幕,但松山警分局長陳昭甫之後出庭表明不同意和解,請求法官判處不得易科罰金、應入獄之刑,但法官仍認定已達成調解,但因分局不同意而尚未履行,將徐權依損壞公物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松山警分局不服,認為徐權的行為不止涉及妨害公務,還涉及集結3人以上施以強制力,涉犯妨害秩序罪的聚眾施強暴罪,挑釁公權力,並非單純的毀損公物,且徐權犯後未表示道歉和認錯,一審量刑過輕,因此請求檢方提起上訴,以維護警方執法尊嚴。
對於檢警的上訴指控,徐權今庭訊時表示,對妨害公務罪沒有意見,但案發當時的人都已經在現場,並非刻意聚集眾人前往松山分局,沒有妨害秩序行為;至於量刑,徐權認為一審判6個月應屬適當,並未過重,他願意依分局的要求道歉、彌補過錯。
法官詢問檢察官關於松山分局能接受何種道歉與認錯方式,檢察官表示,這方面須請法院通知分局委任代表人到庭表示意見。法官表示下次開庭將請分局派代表到庭說明意見。全案候核辦。
徐權與9名友人去年4月16日凌晨,酒後在松山分局附近騎樓抽菸,時任松山分局楊姓教官路過,穢言喝斥眾人小聲一點,徐等人不知楊的身分,一路追進松山分局樓下的中崙派出所,楊逃到樓上分局,徐等人推倒紅龍柱、高聲咆哮,員警勸阻時,徐抄起鐵椅砸毀螢幕。另9人獲不起訴,另案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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