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法益重 法界建議勿易科罰金
徐權,昨被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王定傳/台北報導〕松山警分局長陳昭甫請求判「松山之亂」主嫌徐權入獄,台北地院昨仍判徐得易科罰金之刑。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指出,6月以下徒刑案件多可易科罰金,但若執行檢察官認為不宜,仍可命其入獄。
檢認不宜 可命入獄
翁偉倫說,檢察官考量社會觀感、報到態度、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因子,若認為不宜讓被告易科罰金,可報請檢察長簽改為入監,被告不服可聲明異議。翁表示,各地檢署目前對酒駕有一致標準,連續三次酒駕被抓,即使判刑6月以下,也須入監服刑,其餘案件就要看各地檢署內規與個案事實。
律師黃仕翰表示,員警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且是最直接保護人民的「人民保母」,本案被告行為公然傷害公權力,有損警察機關形象,造成社會大眾惶恐不安,侵害的社會法益甚重,法院量刑過輕,應量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較為適當。
律師:未緩刑尚屬合理
律師林俊峰認為,法院可能考量螢幕價值並非鉅大,通常刑度在6月以下,本案法官認為不宜寬貸判到6個月、得可易科罰金,未給予緩刑,尚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