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景華縱火奪6命確定逃死 最高檢提非常上訴被駁回
湯景華(見圖)縱火焚燒騎樓機車,害死和他有官司怨隙的翁男一家6口,最高法院撤銷死刑,改判無期徒刑定讞。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男子湯景華7年前深夜縱火焚燒騎樓機車,害死和他有官司怨隙的翁姓男子一家6口,法院歷審從一審至更二審4度依殺人罪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今年7月認定為不確定殺人故意(間接故意),並非人權兩公約規定的「情節最重大之罪」,撤銷死刑,自為改判無期徒刑定讞。最高檢察署認為最高院誤解人權兩公約意涵,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天認為,直接故意殺人才構成情節最重大之罪,駁回非常上訴。
湯景華於2014年4月到新北三重小吃店用餐,他嫌棄店方服務態度不佳,引起在場的老闆友人翁男與他發生口角、拉扯,湯景華告翁男傷害,但法院判翁男無罪。湯景華懷恨在心,2017年3月預謀縱火,買汽油到翁家外放火,翁男父母、胞姊、叔叔、嫂嫂與堂妹等共6人葬身火海,只有表哥一人獲救,至於翁男因當時正在軍中服役,逃過一劫。
全案歷審從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都認定湯景華犯案手段凶殘,奪走6條無辜人命,犯後未見悔意,4度判處死刑。
上訴後,最高法院今年7月1日自為判決,認定湯景華在騎樓放火燒機車時,並未打算要把人燒死,但可預見火會延燒至屋內燒死人,即使如此也不在乎,屬「間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不符人權兩公約的「須直接故意殺人」才可判死刑的要件,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檢察總長江惠民9月提起非常上訴,認為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對應至我國刑法,不應排除間接故意的殺人罪,參考同樣批准公政公約、且保留死刑的美國與日本的立法例及判決見解,認為我最高院誤解公政公約的一般性意見,「間接故意」的不法內涵與罪責,未必比「直接故意」輕微,應仍可判死刑,認為最高院判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承審庭今日評議後認為,我國刑法上間接故意的不法與罪責內涵,顯然比直接故意輕,兩者的惡性評價既然有輕重之別,為免輕重失衡,不同的歸責程度在量刑上就有差別,尤其涉及死刑與否的案件,若犯意出於間接故意,相較於直接故意殺人,自然不是「情節最重大之罪」,死刑應限定於直接故意殺人,才不會發生量刑輕重失衡,定讞判決依此見解予以量刑,並未違背法令。
最高院指出,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公政公約的一般性意見,為順應各締約國法律的不同體系,用語上保留各國的解釋空間,各國應探求其內涵,不能拘泥於文字用語,陷入「概念法學」的窠臼,而悖離公政公約的立法意旨,我國刑法採歐洲大陸法制,關於公政公約中「情節最重大之罪」的詮釋,所謂「intentional(蓄意)」雖不宜照譯為直接故意,而依據我國刑法律體系和公政公約,採最嚴格限制與最特殊情況下才適用死刑的精神,殺人罪應限縮在直接故意,方屬情節最重大之罪。
最高院認定,非常上訴引用英美法律的故意概念,套用於公政公約所稱的情節最重大之罪,有欠允當,非常上訴沒有理由,故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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