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景華縱火奪6命竟逃死刑 最高院判決理由出爐

新北市男子湯景華7年前縱火尋仇,燒死翁家6口人,最高法院今一舉推翻一審至更二審4度判處死刑的認定,撤銷死刑、自為改判無期徒刑定讞。(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男子湯景華7年前縱火尋仇,燒死翁家6口人,最高法院今一舉推翻一審至更二審4度判處死刑的認定,撤銷死刑、自為改判無期徒刑定讞,判決理由出爐,認定湯景華是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檢方起訴、最高檢蒞庭檢察官也認同是間接故意,不符人權兩公約規定的「最嚴重之罪」,不能科處死刑,因此改判無期徒刑。
更二審判決後,湯景華上訴三審,仍然否認縱火,或爭辯自己沒有殺人的犯意,最多只是過失致死,也爭執他犯案時沒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但最高院認為,湯的這3項辯駁都不成立。
最高院指出,更二審認定湯景華放火燒機車時,具有不確定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理由也已詳細說明,檢察官起訴書、最高檢檢察官意見書中,也認同湯景華是不確定故意,但更二審判決的部分理由卻稱湯景華是「預謀型縱火殺人」,有事實與理由矛盾的違法。
最高院指出,公政公約已在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後,具有國內法的效力;公政公約規定「最嚴重的罪行」才能科處死刑,這已實質限縮死刑的適用範圍,最嚴重的罪行是指「直接故意殺人」的犯行,而間接故意殺人則不適用死刑。
最高院評議認為,湯景華既然是基於間接故意而殺人,雖使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所受心靈傷痛難以平復,但依照公政公約規定,仍不能科處死刑,更二審量刑違反公政公約,並不合法。更二審雖有違誤,但不影響事實的確定,因此由最高院將死刑撤銷,自為判決。
最高院量刑時審酌,湯景華只因小糾紛就心生忿恨而計劃放火燒機車報復,預見即使可能導致嚴重後果也不違背其本意,仍以汽油、報紙縱火,終致延燒住宅、燒死住戶,其犯案動機、目的自私,手段惡劣,殃及無辜,奪走6條生命,倖存的親屬也面臨家庭破碎,天人永隔的巨大恐懼與苦痛,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最高院認為湯男犯後無絲毫愧疚、悔悟,個性自私且不負責任,犯後態度惡劣,但在公政公約的拘束下,不能判處死刑,因此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少須入監執行25年才得申請假釋,即使假釋也已年逾75歲,因此量處無期徒刑,應屬「罪、責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