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愛河分屍案 男勒死恩人還分屍判無期徒刑定讞
2021/12/06 11:06
羅錦崑殺害王姓恩人,獲判無期徒刑定讞。(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去年發生震驚社會高雄愛河分屍案,60歲兇嫌羅錦崑不滿80歲王姓恩人追討10萬元債務,勒死王男後分屍裝入2個旅行袋,再丟入愛河棄屍。歷審均考量他認罪,依殺人、遺棄屍體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據悉,羅錦崑年輕時擺過夜市,身體不好後改打零工,收入不穩定,沒工作時常到公園、愛河畔閒逛找人聊天,因而結識王姓老翁。
判決指,羅男因不滿低收入戶王翁多次催討10萬元借款,萌生殺意。去年6月19日深夜11時許,羅男先電話聯絡王翁到他位在三民區建國二路住處還款,並自備土黃色膠帶、黑色塑膠袋、旅行袋等物放放在隨身包。
王男21日凌晨抵達住處,雙方因債務談不攏發生爭執,羅男先以黃色膠帶封住王翁的口、鼻、手、腳,再用手緊捏王翁鼻子數分鐘,導致窒息死亡,羅男再持菜刀肢解屍體,並分裝進黑色塑膠袋,接著將塑膠袋裝入2個旅行袋,並以啞鈴纏繞。
羅男22日凌晨變裝後騎車載旅行袋行經建國橋時將屍袋丟入愛河,當天上午,環保局清潔隊員打撈上岸發現這起凶殺案。
一審高雄地院認為羅男僅因被王翁催討債務,竟預謀殺人還分屍並棄屍,行兇手法極為殘忍,對社會治安造成一大震撼,應受嚴懲,但考量他承認犯行,並仔細交代犯案過程,收押期間在監表現正常,與人和睦相處,並未判死,給予無期徒刑。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定雄院認事用法均無不合,維持原判,並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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