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家族歡聚 色姐夫在連襟身旁性侵小姨子
情境圖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44歲男子阿明是小玲(均為化名)的姐夫,去年4月間,他竟趁家人歡聚酒醉之際,闖進小玲房間,不顧小玲丈夫因酒醉睡在旁邊,性侵小玲得逞,小玲則誤以為是丈夫求歡而未拒絕,事後驚覺怪異報警處理,新北地院審理後依乘機性交罪,判處阿明4年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去年4月2日,小玲與姐姐等親友約定回母親的住處團聚,晚間6時許開始,眾人開始用餐、唱歌及喝酒,小玲及姐姐都有酒意,當晚11時許,小玲的丈夫更因酒醉而由小玲攙扶回房先休息。
聚餐結束後親友紛紛離去,僅小玲與姐姐兩家人留宿,並各自回房休息,怎料,阿明竟於隔日凌晨1時許,趁小玲丈夫酒醉不醒,且小玲酒後熟睡之際,闖進小玲房間,不顧小玲丈夫就在旁邊,先是親吻小玲嘴唇及胸部等部位,小玲驚醒但誤以為是丈夫求歡回以:「要做回家再做」,小明未回應繼續性侵得逞。
小玲清醒後發現外褲遭脫掉,詢問丈夫:「你都醉了,怎可能能做?」其夫回以不可能,小玲驚覺怪異,懷疑遭阿明性侵並傳訊質問,阿明則道歉說:「對不起、是我的不對、我會自我反省」等語;小玲報案後,檢方依詐術性交罪嫌起訴阿明。
審理時,阿明辯稱當晚只有跟妻子發生性行為,並未性侵小玲,他的妻子也力挺說:「阿明對於沒做的事情,為何要跟人家道歉」;合議庭依被害者及其丈夫證詞及阿明傳訊道歉反應,以及床單送驗確認有阿明的精液並混有小玲的DNA等證據,判定確有此事。
但合議庭認為,阿明所為與詐術性交罪構成要件不同,因為阿明當時沒有使用詐術,且小玲始終知道她的丈夫是誰,而沒有誤信她與阿明之間有夫妻關係,因此依乘機性交罪論處。
合議庭斥責阿明犯罪手段惡劣,嚴重違背善良風俗,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且始終否認犯行,毫無悔意,亦未與被害者和解,犯後態度不佳,耗費司法資源,判刑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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