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踐行原住民諮商同意 亞泥新城礦區展延20年撤銷確定
亞泥新城山礦場位於太魯閣口,開採大理石、礦區面積達399公頃,礦業權展延20年撤銷確定。(資料照,記者王峻祺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經濟部4年前核准亞洲水泥花蓮新城礦區礦業權展延20年至2037年,礦區內居民不服興訟,台北高等行政院認為,未依原住民基本法規定踐行諮商同意參與程序,而撤銷礦業權展延的行政處分,亞泥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北高行判決於法有據,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亞泥公司花蓮新城山礦場的礦業權,經過二度展延,原本到2017年11月22日到期,亞泥提早於2016年11月間向經濟部申請展延。經濟部審核後,於2017年3月4日核准亞泥礦業權展延20年至2037年11月22日,此礦區面積多達399公頃。
環團及礦場內土地所有人、土地耕作權的居民認為,經濟部未顧及居民權益,也未諮商,就逕自以行政權核准展延20年,而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但遭駁回,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並撤銷核准亞泥礦業權展延20年的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經濟部在核准礦業權展延前,亞泥並未踐行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經濟部也未依職權要求亞泥補正,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有瑕疵,判決撤銷。亞泥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憲法第143條規定有關附著於土地之礦屬國家所有,並非採礦人所有,採礦人之所有得以採礦,是由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給予特許,此礦區廣達399公頃,採礦將近距離破壞該範圍土地及自然資源而威脅原住民族群生及及傳統文化存續的開發行為,此案卻未依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於核准礦業權展延前踐行諮商同意參與程序,而由經濟部作成同意展延礦業權的違法行政處分,因此,台北高行政法院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乃於法有據,故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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