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司法官侵害人民權利 行政院拍板放寬國賠要件
行政院決定放寬法官或檢察官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民眾請求國家賠償的要件。圖為行政院長蘇貞昌。(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決定放寬法官或檢察官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民眾請求國家賠償的要件,政院今天上午召開院會,通過由政務委員羅秉成經跨部會審查通過修正「國家賠償法」,明定司法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受免職、撤職的懲戒處分確定,雖未達犯罪程度,但行為已侵害到人民自由或權利時,民眾就可請求國賠。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3條,限縮司法權造成人民損害時的國賠責任,阻礙人民請求國賠的權利。不同於其他公務員只要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即應依國賠法負起國賠責任。因法官或檢察官執行職務而自由或權利受侵害之人民,尚需符合該法官或檢察官「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及「經判決有罪確定」之要件,才得依國賠法請求國家賠償。
主持院會的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國賠法自1981年7月1日施行以來,除配合「開放山林」政策,在2019年12月18日修正部分條文外,其餘條文皆未曾修正。為使本法與時俱進,這次通盤檢討國家賠償制度後予以修正,除明確定義「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與「重大過失」等,鼓勵公務員勇於任事外,也修正司法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以彰顯政府重視並貫徹憲政法治、保障人民權益的決心。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表示,這次修正國家對於法官、檢察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而有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確定、或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期盼藉由本修正草案完成立法後,讓我國之國家賠償制度更加完備,以彰顯政府實施憲政法治與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決心。
此外,為保護請求權人之時效利益,草案增訂請求權時效起算點、時效中斷及不中斷規定,讓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後,即有時效中斷之適用,可避免人民請求後未於6個月內起訴而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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