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司法官侵害人民權利 政院明拍板修法放寬國賠要件
行政院長蘇貞昌明天主持院會,將通過修正國賠法,放寬司法官侵害人民權利請求國賠要件。(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決定修法放寬檢察官、法官等司法人員侵害人民權利或自由時,民眾請求國家賠償的要件,增加請求國賠認定的類型,政院決定修法明定檢察官、法官等司法人員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但未達犯罪程度,其行為卻已侵害到人民權利與自由時,民眾將可請求國賠。
行政院明天將召開院會,通過由政務委員羅秉成經跨部會審查通過的「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民眾可就司法人員失職侵害其權利請求國賠。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3條,限縮司法權造成人民損害時的國賠責任,阻礙人民請求國賠的權利。不同於其他公務員只要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即應依國賠法負起國賠責任。因法官或檢察官執行職務而自由或權利受侵害之人民,尚需符合該法官或檢察官「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及「經判決有罪確定」之要件,才得依國賠法請求國家賠償。
不過,考量人民於司法權運作程序中所受的損害,並不僅限於法官或檢察官有違犯職務上之罪等情形,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3條嚴格限制國賠責任的成立,導致對人民權利的保障有所不足,為此曾引發司改國是會議的檢討,認為實務上導致人民對司法官的過失申請國賠將很難成立。
法務部經檢視現行條文,認為現行條文規定必須以該法官或檢察官受有罪判決確定,始能請求國家賠償,條件過於嚴苛,確有修法的必要,因此向政院提出修正國賠法,經羅秉成在政院召開多次跨部會審查會,終於完成整合並達成共識。
政院這次修法明定民眾申請國賠,將不限於法官或檢察官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例如收賄罪,而是明定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例如恐嚇罪,就可申請國賠;修法並進一步放寬檢察官、法官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但未達犯罪程度,其行為卻已侵害到人民權利與自由時,民眾將可請求國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