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買「50嵐」挨罰 車主不服興訟「別人也違規」
2021/08/24 11:17
袁男不顧員警驅離,為買吉林路上的「50嵐」飲料而違停,事後挨罰2400元;他雖興訟撤罰並主張現場也有其他違規車輛,但北院認定他違規明確,不能因他人違規未遭取締就主張自己具有「不法的平等」,判決敗訴。(取自google街景)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袁姓駕駛違規併排停車購買「50嵐」挨罰,但他興訟撤罰並主張員警當下放任其他違規車輛不管,急著對他開單。台北地院審結,認定他違規明確,也不能因他人違規未遭取締就主張自己具「不法的平等」,判袁男敗訴,意即仍需繳2400元罰鍰;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6月14日晚間8時許,袁男為買「50嵐」,違停在北市吉林路250號前,遭巡邏轄區員警依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違反「併排停車」規定舉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2400元罰鍰。
袁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罰,並主張他見員警在對街取締違停,立刻示意買完飲料就會離開,但當員警見他回到車邊,仍拒絕停止開單動作,並放任其他違停車輛不管,另附近林森北路與錦州橋天天違停、併排停車,卻未見任何取締。
裁決所根據檢視採證光碟指出,違停路段共2線道,袁男停車位置明顯佔用一個車道,已併排停車,且他人是否違規,並不影響認定本人違規,因此不得主張「不法的平等」。
北院指出,道交條例已明文規定「不得併排停車」,袁男仍違規,員警依法舉發無誤;況且,員警當下見現場嚴重違停,開啟警鳴器並以擴音方式驅離包括袁男在內的車輛,袁男仍執意購買飲料,員警基於駕駛人不在場以拍照方式舉發,符合道交條例規定。
北院並強調,不能因員警未取締他人違規,袁男就主張自己具「不法的平等」,又縱使他人違規屬實,也不影響他併排停車的違規行為,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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