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等紅燈使用手機還拒檢 這下虧大了
一名駕駛等紅燈時使用手機,遭員警攔檢,卻又加速駛離現場,後挨罰2萬3000元並吊扣價照6個月;駕駛雖興訟抗罰,仍獲判敗訴確定。示意圖。(資料照,記者翻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名駕駛等紅燈時使用手機,遭員警攔查卻又逃逸,事後挨罰;但駕駛抗罰時把錯推給員警。一審新北地院認定駕駛違規事實明確,判決敗訴;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駕駛並未具體說明新北院判決有何適用法規不當之處,判駕駛敗訴定讞。意即駕駛確定應繳納2萬3000元萬罰鍰,並吊扣價照6個月。
判決指出,去年7月24日晚間7時29分,駕駛行經新北市永和區中山路與永和路路口停等紅燈時使用手機,被永和警分局員警親眼目睹並上前攔停,駕駛卻突然加速駛離現場,遭員警開單舉發。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就駕駛行車使用手機部分裁處3000元,拒絕停車受檢而逃逸部分裁處2萬元,並吊扣駕照6個月。
駕駛不服,透過行政訴訟把錯推給員警,他自稱配合員警攔查,警方卻僅表示:「開車怎麼能拿手機」,並未告知將開單告發,且當時車流量大導致聲音吵雜,才沒聽到員警示意他移車到路邊並將製單舉發,另員警沒吹哨、沒鳴用警笛,更沒使用指揮棒,更未騎警車從後追緝,在在證明他並不知情員警將開單舉發。
駕駛還說縱使自己等紅燈時使用手機,也只持續數秒鐘、是剎那之間,如何構成妨礙駕駛安全?再者,他並未撥接、通話或上網,車子等紅燈時處於靜止不動狀態,影響交通有限,請求撤銷罰單。
裁決所依實務見解表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即便車輛停等紅燈,不論熄火與否,在號誌變換為綠燈後即可立刻前行,不可能久留,所以屬於行駛狀態中」,因而認定駕駛確實在行車中使用手機;另穿著值勤服的員警,直接敲打駕駛車窗並說明須接受稽查,依一般經驗法則可知必須停車受檢,不能推諉不知情,同樣違反道交條例。
新北地院認同裁決所所述,判駕駛敗訴。他上訴時維持相同主張;北高行指出,駕駛違規事實明確,裁決所就為何裁罰、適用法條,均已詳細說明,況且,駕駛並未具體說明新北院判決有何適用法規不當之處,判駕駛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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