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馬線旁挨撞吞罰單 警無奈:事關肇責需依法認定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過馬路挨撞,卻挨罰300元,批評台北市警方濫開罰單;員警私下說,汽車肇事撞到行人,行人有沒有走在人行道上,刑責及賠償大不相同,警方基於職責,必須公正客觀。過馬路示意圖。(資料照,記者楊心慧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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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針對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不滿過馬路挨撞還要吃上300元罰單,批評台北市警方濫開罰單,經訴訟獲判撤銷罰單;員警雖稱尊重法院判決,但私下忍不住有話要說,強調製作車禍事故分析報告,需依事實、及保障車禍雙方當事人權益為主要考量,尤其肇事汽車駕駛如果是撞到行人,行人有沒有走在人行道上,刑責及賠償大不相同,警方基於職責,必須公正客觀,有就是有,不能明知違規卻視而不見。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行人有沒有走在斑馬線上面,對於肇事者的責任、刑度都大不相同。
不願具名官警表示,如果行人穿越馬路,卻沒走在斑馬線上,就算有數步距離,因無可罰性,員警就算看到了,也不會攔查,更不會製單開罰,但當如果發生車禍就不一樣了,有沒有走在上面,攸關刑責及賠償,甚至保險問題,警方不能僅顧及被撞者權益,而是兩造當事人都要兼顧。
員警依現場事證製作事故分析報告,如認定行人也有部分責任,就會在分析表中註明,而明知有違規狀況,卻不製單,就有疏縱嫌疑,警方也是基於職責依法行事,就算申訴罰單會被撤銷,但實際肇事因素還在,不會因罰單撤銷而消失。
此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1款,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也就是說,如果有行人穿越道的地方,在道外附近一百公尺內不得穿越道路,目前並無規定容許值的距離範圍,交通部曾以此函復法院;警方提醒民眾過馬路時,一定要走在斑馬線上,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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