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槍擊隨即自首 法界人士籲檢討減刑空間
綽號蝦米的男子蔡秉逸穿防彈背心、持雙槍獨闖老大陳建文家槍殺老大後,隨即到警局自首。(圖:民眾提供)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近年來發生不少槍擊案是槍手公然行兇後,即到警察局自首的案例,如:館長槍擊案的劉姓兇嫌、台南角頭「建文」槍擊案的蔡姓兇嫌,這些人的動機並非真心知錯悔改,而是知道自首可減刑,所以才願意接受法律制裁,不過,曾任檢察官的律師蔡正傑表示,「刑法」第62條已於2005年修正,把自首改為「得」減刑,而非「應」減刑,故法官考量行兇動機後,未必會給予太多的減刑幅度。曾任檢察官的律師黃致中則說,目前自首減刑一律直接減半,立法者應重新思考有沒有彈性酌減的空間。
蔡正傑指出,自首過去是「應」減刑,但立法者認為一律必減其刑,不僅難於獲致公平,且有使犯人恃以犯罪之虞,因而參酌日本「刑法」的得減主義,修法改為委由法官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與否,運用上較富彈性,讓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的機會,而狡黠陰暴之徒亦無所遁飾,較符公平之旨。
蔡正傑表示,雖然修法已改為「得」減刑,惟實務上遇到自首案件,法官仍會給予減刑優惠。但他認為,若是公然槍擊、走投無路才自首的嫌犯,因惡性重大,法官考量即使他未自首,檢警也可緝捕到案,未必會給予優惠。
蔡強調,法官還會參酌犯案動機、犯後態度、情節輕重、手段兇殘與否等要件,決定量刑多寡,故千萬不要以為自首就可減少法律制裁。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黃致中指出,我國的刑法總則規定減刑就是減一半,也就是只要符合自首要件,法官亦認為可減刑,一次就要減一半,沒有裁量空間,這種不分犯罪情節輕重、動機、目的,均打5折的作法,從刑法在中國施行至今來到台灣從未變過,可能已不符合民情。
黃致中表示,刑法加重其刑並未一次就要增到一半,但減刑卻是一次就要減剩一半,兩相比較確有落差,立法者應思考是否修法,讓法官得以視情節權衡減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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